更新时间:2023-09-26 13:56:00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178次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主要如下: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另外,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残疾人不一定能享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旨在帮助出于贫困境地的人,由国家买单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2003年7月1日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
哪些人可以享受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以及第十三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才可以享受法律援助。而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人的住所地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因此,残疾人不一定都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在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残疾人必须要满足省级政府制定的困难标准才可以。
残疾人在法律援助制度中享有的优待由于残疾人生理上的缺陷,因此国家在制定法律援助制度之时对残疾人群体有所倾斜,主要表现在:刑事案件中强制提供法律援助。即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因此,当残疾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活着残疾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不考虑其经济状况。
综上,残疾人不一定能获得法律援助,除非其经济困难活着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且未委托辩护人或可能被处死刑且未委托辩护人的。我认为,一方面这是对残疾人群体的尊重:他们只是生理上不方便,不需要被给予过多悲悯的目光;另一方面也是对避免国家资源的浪费。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被司法部评为“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并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推荐为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目前广东省专职律师最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窗口”称号;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推荐为“中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拥有100多名法律精英的规模大所,并被评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荣获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有突出贡献先进集体等殊荣)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1996年,本所3名律师分别获得全国“十佳律师”提名奖、广东省“十佳律师”、广州“十佳律师”;1997年,本所被评为广州市文明律师事务所;1998年,本所被评为广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1999年,本所被国际法律界权威杂志《法律500强——亚太卷》评为“南中国地区领导型律师行暨资本市场法律事务所主导领先地位之律师事务所”;2000年,本所被评为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
一、释义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扶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各国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不仅是现代国家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也是现代化国家司法人权保障机制完善的一项重要标志。
二、依据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主要由《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加以规范。
三、援助对象及其确定
《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而经济困难的标准为“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对于如何确定我国各地方的法律援助对象,在具体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实行属人原则,如《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凡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人员均可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另一种是实行属地原则,如根据《武汉市律师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只有在武汉地区涉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方可申请由本市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四、援助范围
(一)刑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我国内地的刑事法律援助多集中在法院的指定辩护这一部分,而当事人依申请而获得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况比较少,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限制了法律援助作用的发挥,援助律师在案件进行到审查起诉前的阶段基本上可以代理的事务非常有限,同时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格审查也十分严格。
(二)民事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但实践中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对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都有所扩大,如上海的法律援助中心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权案件,工伤引起的侵权案件,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案件在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隶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是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及承办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统一协调处理跨省、市地区的法律援助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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