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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价格监管的建议,对检察院就冥币监管

更新时间:2025 07 20 12:22:51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20次

大家好,关于公墓价格监管的建议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对检察院就冥币监管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以下文章来源于梁仕成谈市监,作者恐龙王国

对检察院就冥币监管《检察建议书》的回复及建议

收到你院《检察建议书》。我局认为:在冥币上印制人民币图样并销售、用于祭祀,不仅损害了人民币的严肃性,还损害了老一辈革命家、领袖人物的形象。涉嫌侮辱、侵害领袖人物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的行为,确有加强监管的必要。

公墓价格监管的建议,对检察院就冥币监管

我局及时对辖区内祭祀用品、特别是冥币市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在XX辖区内,共有销售冥币的经营户共XX家,其中,发现销售带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X家。没有发现专门生产、加工、印制冥币的经营户。经我局执法人员口头劝告,市场销售的问题冥币均已下架。经我局认真研究,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职责、管辖以及监管等问题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人民币图样及使用问题。

1、《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市场销售的印制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符合人民币“主景图案”的定义。

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市场销售的冥币属于商品,在商品(祭祀用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当经过审批。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该《办法》还规定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原则和审批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办法》第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检察建议书》认定“XX区部分商户销售人民币图样的冥币,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规定。”不适用本案的情形,《条例》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案不属于冥币销售商对流通人民币的装帧,不属于《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也不能认定冥币销售商户属于《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在“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情形。

从以上事实和依据看:冥币是商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商品(冥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只能是冥币的生产、加工、印制企业,而不是冥币的销售者。其执法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工商部门或者行使工商职权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二、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机关不一致的问题。

《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以及第三章“人民币”、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机关。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即: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经我局研究,《人民银行法》与《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的执法机关虽有不同,但并不矛盾。工商部门或者行使工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执行《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

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

销售印制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与《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工商(市场监管)职权最为接近的是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但从冥币销售者的主观目的、客观事实方面看,销售者并非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而是销售印制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这就出现了监管盲区。

四、监管的建议。

丧葬用品及冥币市场的监管是一个综合执法的过程,并非市场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一)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印刷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未经批准非法印制人民币图样的行为,按《人民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人民银行依据职权作出解释,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款“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认定销售印制有人民币图案的冥币的行为,属于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据此认定,对冥币销售者作出行政处罚。

(三)根据《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是殡葬用品的主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丧葬活动予以监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领袖人物属于该法第二条定义的“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的英烈人物,应当受到该法的保护。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介入,依法对焚烧印制有伟人头像的冥币给以处理;

(五)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应当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积极向检察机关报告,由检察机关对侵害者提起公益诉讼。

(六)建议由市一级人民银行总牵头(因市辖区的部门没有人民银行机构)、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乡镇政府部门、宣传部门等等)共同参与,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综合治理,彻底根除利用丧葬用品损害人民币及英烈形象的违法行为发生。

疫情期间,最高检涉疫典型案例“十连发”,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的“参考宝典”,就连我这个非检察系统的市场监管人员都每期必看,还有感而发写下了《最高检涉疫典型案例成为基层办案“参考宝典”,市场监管总局当学之》一文。我为检察机关执法水平之高而点赞!

但正如“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一样,检察机关在某些领域也还存在着薄弱环节。比如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工作中,就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近几年,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知是工作尚属初期阶段检察机关业务还不太熟悉的缘故,还是因为检察机关在选择监督对象时带着有色眼镜“有所侧重”的缘故,反正近年来,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发检察建议书时往往发错了对象,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以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等丧葬用品监管工作的监督为例。

如果从殡葬管理的角度看,高仿人民币冥币属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对“会同”的解释(“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在对制造、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的监管工作上,民政部门是牵头者,市场监管部门是配合者,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儿。

2018年6月27日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也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其中规定:“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并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如果从人民币管理的角度看,高仿人民币冥币属于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监管职责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这在《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也十分明确。《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销售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时,不得滥用许可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转让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的监管,根本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事儿。

但匪夷所思的是,近年来在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监管工作的监督中,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频频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而本应唱监管主角的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则往往被检察机关所忽略。为此,笔者今年曾写了多篇文章予以提示(点击下列标题查阅):

1.4月7日《面对督促履行“违规冥币”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书》,市监人员对检察机关有话要说!》

2.4月8日《陕西兴平市检察院,你们发给市场监管局的这份《检察建议书》,错了!》

3.4月9日《陕西兴平市监局,请把查处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处罚决定书公布出来,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4.4月11日《震惊!不能用《新华汉语词典》的解释去理解法律?》

5.4月12日《【重磅】还没说透?再谈“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

6.9月11日日《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监管职责,究竟在哪个部门?市监、民政,还是人民银行?》

就在广大市场监管同仁纷纷疑惑为什么这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情有独钟”的时候,这不,又一份令市场监管人“眼前一亮”的检察建议书又横空出世了。

细看这份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无论是“随意殴打服务人员及随意拘禁他人”、在酒店内“从事追索赌博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好,还是“酒店人员登记履行情况”“酒店监控视频安装情况”也罢,这些监管职责咋看也应该是公安机关的事儿啊,就是去问普通百姓,他们也知道这些事儿归公安机关管啊!那么这个检察建议书为啥不发给公安机关,咋就又偏偏发给市场监管局了呢?是根本就不敢给公安机关发还是有其他的原因呢?

这地检察院,您能给解释一下吗?

唉,检察建议书,怎一个乱字了得!

建议最高检对类似检察建议书“乱象”高度关注,采取加强业务培训、强化错案追究等多种措施,尽快把这块短板补上,为打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这个品牌奠定基础。

面对督促履行“违规冥币”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书》,市场监管人员对检察机关有话要说!

因被检察机关认定怠于履行对生产、销售违规冥币的监管职责,清明节前夕,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被督促积极履行《人民币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有的地方检察机关的上述做法还上了《检察日报》。

对检察机关为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尚而开展的违规冥币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笔者大力支持并为之点赞!但今天笔者要说的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主攻”方向,显然是找错了对象。

一、《人民币管理条例》就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行为规定禁则和罚则了吗?没有!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负责查处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即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人民银行负责查处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首先,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销售人民币图样。按照《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完整图案或者局部图案。而按照新华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图案”,是指以结构整齐、匀称、调和为特点,由线条或颜色深浅等构成的花纹或图形。可见,人民币图样指的是人民币的“图案”“图形”,高仿人民币的冥币不是“人民币图样”,而是“非法使用了人民币图样的商品”。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销售人民币图样。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规定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属于“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人民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可以查询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所指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在《关于严禁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问题的函》(银办函[2001]140号)中提及的“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的行为”,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并未被规定为“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不能适用《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规定,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而人民银行负责查处的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仅指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并不包括销售“非法使用了人民币图样的商品”的行为(《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因此,人民银行也不能适用《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规定,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综上,《人民币管理条例》就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行为没有规定禁则和罚则,因此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人民银行,都不能适用《人民币管理条例》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二、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行为,应由人民银行依据《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2019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以〔2019〕第2号令发布《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的施行,可以说,在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行为应由哪个部门监管以及如何监管的问题上,已经不该再有争议了。

《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是在祭祀用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还是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无权查处。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适用《殡葬管理条例》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行为进行监管

近年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花样翻新,除了传统的高仿人民币冥币之外,商家还开发出了各种外国版的冥币,比如“冥币版美元”“冥府法郎”等,甚至还开发出了各式各样的信用卡。但无论花样如何翻新,都摆脱不了其属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事实。而对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监管,《殡葬管理条例》已有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应当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会同”的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20·1“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作为执法“参与者”的市场监管部门是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的。执法实践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民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参与开展执法活动,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民政部门在前(上)、市场监管部门在后(下)的顺序共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文号应当使用民政部门的文号。

综上,在查处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这项工作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民政部门是法定的“先锋军”,市场监管部门只是《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参与者”。因此,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应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主次颠倒。

诚然,相比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的强势,在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成了被“捏”顺了手的“软柿子”,通俗点说就是比较“好欺负”一些。但是,法律可不是软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可是刚性的,丝毫含糊不得。

笔者说这些,并非是为市场监管部门推卸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遵循和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说句实在的,现在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着数百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真的“不在乎”(在乎也没用)再多出几项来。但关键是,你让我们干啥,我们得“有法可依”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蛮干,那不是乱作为、滥用职权嘛!现在的问题是,让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牵头查处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根本就“无法可依”呀!

如果哪一天法律法规真的把查处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的职权赋予市场监管部门了,那没说的,市场监管部门当然会“义不容辞”!

笔者建议,在法律法规没有把市场监管部门确定为“查处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的独立或牵头执法主体之前,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还是转变一下方向吧!当然,作为法定的“执法参与者”,市场监管部门一定会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的。

还没说透?再谈“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

(本文谢绝其他公众号等媒体转载)

清明节前夕,多地检察机关就高仿人民币冥币监管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发检察建议的“经验”频频登上《检察日报》。由此看来,各地检察机关互相“学习取经”,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是监管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的独立执法主体或牵头执法主体的,已不再是小范围事件,而是呈现星火燎原之势。

为了避免这种将错就错的现象无休止地蔓延开来,无奈之下,笔者只好“出手”了。连日来,笔者在公众号连续推送了《面对督促履行“违规冥币”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书》,市监人员对检察机关有话要说!》《陕西兴平市检察院,你们发给市场监管局的这份《检察建议书》,错了!》《陕西兴平市监局,请把查处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处罚决定书公布出来,大家共同学习一下》《震惊!不能用《新华汉语词典》的解释去理解法律?》等多篇原创文章。

但从网友留言情况以及各地同仁反馈的信息看,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并未被“说服”。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高仿人民币冥币”究竟是不是“人民币图样”这个问题上。

如果“高仿人民币冥币”是“人民币图样”话,那么,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行为就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就应当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的规定进行查处。

没被“说服”的检察机关人员都持“高仿人民币冥币”就是“人民币图样”的观点,因此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就是监管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的独立或牵头执法主体。

本来笔者以为,笔者的那几篇文章已经在“高仿人民币冥币”是不是“人民币图样”这个问题说得够明白了。但现在看来,还有好多人没有明白。那么今天就再来说一说。

一、从人民币图样的定义看,“高仿人民币冥币”绝不等同于“人民币图样”

什么是“人民币图样”?这在《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有明确定义。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完整图案或者局部图案。”简而言之,“人民币图样”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图案。

如果“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就等于说“高仿人民币冥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图案”。

好家伙,“高仿人民币冥币”一下子“升格”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图案了!荒唐不?可怕不?

我国所有的人民币图样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人民币图样库”对外公布,也就是说,凡是“人民币图样库”之外的都不能称之为“人民币图样”,把“高仿人民币冥币”视为“人民币图样”,是对人民币图样的极大侮辱!

持“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这一观点的人,你们问一问中国人民银行,他们敢把“高仿人民币冥币”放入“人民币图样库”不?

通过上述分析,“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观点之错误和荒唐显而易见。十分明确,“高仿人民币冥币”绝不等同于“人民币图样”,而只是“非法使用了人民币图样的商品”。因此,那种认为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的行为就属于销售人民币图样,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查处的观点无疑是大错特错的。

显然,只有“制作、仿制、买卖”了“人民币图样库”中的那些人民币图样,才属于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

二、如果“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就是一部出现了严重错误的规章

如果高仿人民币冥币就是人民币图样的话,那么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的规定,就表明作为上位法的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规定了禁则和罚则了,那么作为下位法的《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就没有必要再就此另作规定了。

但我们看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照一下,《人民币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而《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是“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后者的处罚远远轻于前者。

如果“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就说明《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作出了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相抵触的规定。

堂堂的中国人民银行能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吗?显然不能!

综上,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为依据,认为市场监管部门负有监管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职责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以此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也是错误的。

当然,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殡葬管理条例》确定的“执法参与者”,有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监管包括高仿人民币冥币在内的所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职责,相关观点笔者已在《面对督促履行“违规冥币”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书》,市监人员对检察机关有话要说!》等多篇文章中反复表达过,本文不再赘述。

关于公墓价格监管的建议,对检察院就冥币监管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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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0 11:42:43 公墓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