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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金开区公墓价格多少,赣州一男子借公墓敛财180多万

更新时间:2023-11-10 17:12:58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29次

其实赣州金开区公墓价格多少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赣州一男子借公墓敛财180多万,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赣州金开区公墓价格多少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公益性公墓,作为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千家万户,本该是造福群众的项目,却被别有用心之人操弄手中权力,借职务之便,成为个人敛财的"聚宝盆",结果.......

2014年7月,被告人邬某受聘于赣州某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该区公墓管理有关工作。2016年3月,刘某找到被告人邬某和该区公墓工程项目承包商罗某,希望通过他们承建某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

2016年4月初,被告人邬某调至该公墓区负责公墓管理安置工作。刘某多次找到邬某,并向其许诺,承建到该项目工程后不会亏待他,被告人邬某表示同意。上述三人商定:由邬某、罗某负责协调关系,如果承接到上述项目,就由刘某负责出面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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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中旬,在被告人邬某的引荐下,经相关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刘某进场施工。不久,管理处决定将公墓区安置坟建设第一期项目的1000穴平坟、100穴祖房坟工程直接发包给刘某承建。

刘某、邬某、罗某按照事先三人的商定,公墓区安置坟的字牌业务按100元/穴分包给邬某的石材厂做,项目利润按照400元/穴三人平分。

之后,刘某在邬某的直接引荐下,顺利承接该公墓区第二期安置坟建设项目。后又通过邬某提供的便利条件,刘某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共同串通投标,使其所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该公墓区第三期至第八期安置坟建设项目及其他两处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

被告人邬某在明知刘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情况下,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利润分配方式,先后多次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83.5万元。

一、被告人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4.2377万元,上缴国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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