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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的方案

更新时间:2023-09-19 22:01:50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63次

绥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昭通发〔2012〕142号)《昭通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共昭通市委、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昭通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发[2016]13号),尽快启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效遏制群葬行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遵循服务以“便民、惠民、服务人民”为主题,围绕“绿色殡葬、生态殡葬、阳光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的目标,要求以公益性墓园建设为突破口,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引导群众革除封建迷信,树立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爱民爱葬、文明殡葬、文明祭奠的新风尚服务。

关于启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的方案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解决违法建设墓地、超标准墓葬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经营、违规出售(租)、转让(租)等问题。墓地或将骨灰埋在棺材里。 到2017年底,农村公益性墓地覆盖所有乡镇; 到2020年底,农村公益性墓地实现所有村覆盖。 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初步建成,有效保障城乡群众基本安葬需求。

三、总体要求

(一)选址要求。 农村公益性墓地作为农村区域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的原则,纳入城乡总体建设规划。 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殡葬规定,并要求尽量选择周围人口密度大的地点。 是一片地处较偏远、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地。

(二)项目申报。 公益性公墓建设以村庄为基本规划单元。 土地可以通过征用、租赁、土地流转、股权等多种方式取得。 尽可能选择荒山、荒地,由村民一事一议、集体协商、自行选择、自主管理,适当收取墓地费、维护费等。项目申请应当提供:公墓建设项目所在村及同意建设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的决议、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镇项目评价说明; 村级申请表; 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土(林)地权属和使用审批意见(镇国土林业部门的意见); 陵园建设规划方案(镇人民政府制定); 筹资情况(包括金融投资); 相关管理机构和制度(墓地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

(三)项目审批。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向镇提出申请。 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批准。 县民政局牵头召集发展改革、林业、国土、环保、住建、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所在镇等部门对建设规划报批前进行联合审查。

(四)建设标准。 公益性墓地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当地人口等因素。 按照村委会总人口6‰的死亡率计算,规划建设规模应满足至少20年的使用周期。 墓地绿化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面积不得小于40%。 单、双层骨灰腔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道路用地)。 遗骸单腔或双腔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双腔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室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9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 严禁修建超大型坟墓、家族坟墓、豪华坟墓和活人坟墓。 万人以下村委会规划墓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亩。 墓区道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设有标志、招牌。

(五)公墓验收及年度审核。 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县民政局召集发展改革、林业、国土、环保、住房等部门和所在乡镇对公墓进行检查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的,民政部门颁发使用许可证;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发给使用许可证。

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后,每年都要接受县民政局的检查和审核。 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墓地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墓园建设是否符合标准; 墓地维护资金是否充足; 墓地的使用是否规范; 年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整改。

(六)运行管理。 对于公益性公墓的维护管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公墓建设、种植、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花草树木、安全防火。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经营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 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并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墓地所在村组执行。 墓葬费用原则上由农村居民自愿租赁、流转、流转土地的方式分担。 同时,各项费用收支情况将在服务区域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困难群体和低保、五保、优抚等特殊群体,免征坟墓建设费用和维护管理费。 公益性公墓实行三级管理,即:村委会直接管理公益性公墓; 镇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管理执法工​​作。

四、年度目标

2016年:各乡镇要在11月底前启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并完成规划选址工作,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2017年底前投入使用。

2017年,各乡镇完成40%的村级公益性墓地建设。 需要建设的公益性墓地需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施工验收。

2018年,各乡镇完成60%的村级公益性墓地建设。 需要建设的公益性墓地需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施工验收。

2019年,各乡镇完成80%的村级公益性墓园建设。 需建设的公益性墓园需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施工验收。

2020年,各乡镇完成村级公益性墓地建设100%。 需建设的公益性墓园需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施工验收。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五、资金来源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 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资助,但不得以商业目的投资、承包。 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投入工作。

除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外,市级还对每个乡镇给予10万元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补贴(资助建设1个农村公益性墓地)。 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经镇政府初步审核后,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经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补助。

六、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园建设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形成党政一把手牵头负责的工作机制。亲自主持,分管领导具体落实,有关部门相互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城乡公益性墓园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收费价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独立收费项目、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力度。过度充电; 国土、规划部门必须保证土地利用,制定建设规划; 财政部门要把建设资金、惠民丧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提供财政保障。 林业部门要结合相关行业要求,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墓地建设;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生态建设要求落实生态保护; 税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强化目标考核。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园建设,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规范化殡葬工作纳入各镇、各部门综合考核内容,切实将殡葬管理与公益事业结合起来。 性墓地建设工作重点落实到基层,责任落实到镇。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广播、出版物等媒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殡葬新风俗,通过有效的宣传逐步树立舆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围绕殡葬新理念,推动殡葬改革不断深化,为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全面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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