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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咸阳公墓费用,事关咸阳文明礼葬

更新时间:2023-11-15 10:49:55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30次

大家好,2020年咸阳公墓费用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事关咸阳文明礼葬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0年咸阳公墓费用和事关咸阳文明礼葬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看咸阳》讯:为积极倡导文明礼葬,推进全域化丧事礼仪改革,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绿色、文明、节俭、礼葬新风尚,共同推动全市殡葬移风易俗取得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咸阳市殡葬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咸阳市民政局)起草了《咸阳市文明礼葬规程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3年10月2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咸阳市民政局

2020年咸阳公墓费用,事关咸阳文明礼葬

附件:《咸阳市文明礼葬规程指南(征求意见稿)》

咸阳市文明礼葬规程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农业农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乡村振兴工作,制定本规程指南。

第二条文明礼葬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厚养礼葬、文明生态”目标,全域化推进丧事礼仪改革,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绿色、文明、节俭、礼葬新风尚,提升城乡文明水平。

第三条文明礼葬工作,以深化提升殡葬改革为主线,坚持“三为主”“三不准”“三严禁”原则。“三为主”即正面工作为主、宣传引导为主、优质服务为主;“三不准”即不准一刀切、不准强制、不准搞突击式运动;“三严禁”即严禁散埋乱葬、严禁大操大办、严禁建超标准(超大、豪华、家族)墓。

第二章红白理事会

第四条健全完善县、镇(街)两级红白理事会指导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村(居)红白理事会作用,村(居)红白理事会在村(居)“两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县、镇(街)两级红白理事会指导管理机构定期对村级红白理事会成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监督辖区内村(居)红白理事会开展移风易俗、文明礼葬工作。

第六条村(居)红白理事是办理村(居)群众婚丧事务的群众组织,在村(居)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指导和村(居)监委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实行理事会会长负责制,由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会长1人,理事3至5人,成员若干。会长和理事由村(居)党组织征求各村民意见后提出,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理事成员由本村(居)思想好、威望高、能力强、热情足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老党员、老干部、退休人员、乡贤等担任。

第七条村(居)红白理事会负责向村(居)民宣传移风易俗、文明礼葬政策,及时上门做好逝者丧葬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村(居)红白理事会及成员不得为逝者举办追思(悼)会之外的丧葬活动,不得从事带有迷信性质的丧葬行为,不得向逝者亲属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向逝者亲属兜售丧葬用品。

第八条镇(街)按丧礼服务次数给予村级红白理事会适当的误工补贴。

第三章文明礼葬

第九条咸阳村(居)民去世后,逝者所在单位工会、所属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按程序按规定为逝者家属提供服务,逝者家属应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丧葬礼仪文明、节俭、生态。

第十条在咸阳居住的外地人去世后,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去世文明礼葬程序: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其亲属及时告知逝者所在单位工会组织。

(二)单位工会及时与逝者家属沟通,联系殡仪馆派遣遗体运输车辆,协调公墓墓位;期间逝者家属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逝者死亡证明。

(三)单位工会应适时在逝者家中或殡仪馆组织召开追思(悼)会。提倡追思(悼)会仪式现场布设简单、庄重、肃穆,坚持逝者家属自愿原则,不搞一刀切。

(四)追思(悼)会仪式倡导程序:

1、主持人宣布逝者追思(悼)会开始;

5、向逝者遗像集体进行一次祭奠或向逝者遗体鞠躬告别。

(五)追思(悼)会结束后,逝者亲属持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逝者死亡证明,到殡仪馆火化遗体。

(六)逝者遗体火化后,逝者亲属将骨灰送到公墓安葬,单位工会和公墓管理员现场做好安葬服务,提倡使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同时登记逝者信息,留存相关资料,建立逝者档案。

第十二条火化区村(居)民去世文明礼葬程序参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去世文明礼葬程序执行。村(居)民去世后,其亲属及时告知村(社区)“两委”,由村(社区)“两委”通知村(居)红白理事会。

第十三条非火化区和少数民族村(居)民去世后,尊重当地和民族习俗,应在规划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少数民族公墓内安葬(放),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

第十四条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去世后须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实行火葬,应在规划公墓内安葬(放),提倡使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一)倡导取消事前宴请办事人员吃席饮酒,改以茶果招待议事。

(二)简化各种祭奠仪式,精简祭品种类和数量,提倡三天内安葬,安葬当天集体进行一次祭奠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三)严格控制席面桌数、钱数,菜品合理搭配,用餐标准(含烟酒茶饮料)根据当地经济条件而定,提倡文明就餐。

(四)城市小区公共区域内严禁搭建灵棚,农村提倡搭建简易灵棚且不得阻碍交通;提倡使用小型纸质花圈并控制挽联挽幛数量。

(五)城区严禁使用乐队,农村提倡不使用乐队,确需使用应严格控制人数,严格控制演艺活动时间;哀乐播放不得扰民。

(六)丧事办理期间,提倡逝者亲属和参加悼念活动的人员佩戴黑纱、白花,不举办带有迷信性质的丧葬活动。农村倡导不焚烧纸扎,不燃放鞭炮,中心城区禁止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焚烧冥币。

第十六条我市积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凡具有咸阳市户籍居民,亡故火化后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根据安葬方式不同,给予丧属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七条节地生态安葬补助标准:

(一)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3000元。

(二)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三)在骨灰堂(楼)存放骨灰15年以上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800元。

(四)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500元。

(五)采取国家倡导的其他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参照相类似葬式标准给予补助。

本条所列葬式,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树葬、花葬和草坪葬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卧碑与地面平齐,墓碑长度不超过30厘米,宽度不超过20厘米。

第十八条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实行事后报账制(按照先安葬后补助原则实施)。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的群众,携带相关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镇(街办)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镇(办)民政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发放补助费用。

第四章文明祭祀

第十九条倡导文明、节俭、环保、绿色祭祀,提倡采取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奠、家庭追思会、撰写追忆文章等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思,提倡不焚烧纸钱、不燃放鞭炮、不相互攀比、不铺张浪费,自觉摒弃陈规陋习。

第二十条在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祭祀活动,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不违规用火;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及集中埋葬点祭祀,提倡不烧纸焚香、不燃放鞭炮,杜绝安全隐患发生。

第二十二条传统祭祀节日期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群众祭扫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群众祭扫活动安全顺畅进行。

第五章惠民殡葬

第二十三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积极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坚持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享受殡葬救助政策的范围:

(一)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以下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4、流浪乞讨人员;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凡救助对象自愿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盒、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按每人2000元标准进行救助。

(三)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死亡后火葬费用由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殡仪馆先行支付(无名尸体火葬费用由殡仪馆先行垫付)。火葬救助金经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在殡葬管理机构领取。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文明礼葬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市、县两级殡葬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殡葬领域移风易俗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配合联动,履职尽责。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牵头负责重大节日祭扫管理保障工作,督导和检查祭扫活动期间全市重点殡葬服务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祭扫期间殡葬政策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倡导文明绿色祭扫;加强与各部门之间日常事务协调,确保祭扫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市县各新闻媒体加强殡葬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改变殡葬观念,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负责重大节日殡葬舆情网络监管工作,对出现的社会关切舆情,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回应。

第二十八条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妇女参与支持文明殡葬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惩处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负责祭扫活动期间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保障祭扫群众安全,确保不因祭扫活动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交通拥堵;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清理整顿迷信性质丧葬用品制作销售,及时查处在公共场所违章搭设灵棚、抛撒冥纸、焚烧纸钱等不良丧葬行为;纪检、组织、人社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文明殡葬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各类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交通部门负责祭扫活动期间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适时增加祭扫服务公交专线,做好交通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祭扫活动期间林地防火等管理工作。消防部门负责祭扫活动期间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火源管控,严防因祭扫活动引发火灾。

第三十条本规程指南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文明礼葬实施标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指南由咸阳市殡葬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高敏审核签发: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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