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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公墓价格?昌吉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2 04:47:50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41次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昌吉公墓价格的一些知识点,和昌吉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昌吉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殡葬管理,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昌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以及埋葬,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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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墓地建设纳入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规划。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辖区户籍居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提倡、鼓励城乡非穆斯林居民逝世后实行火化。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林业、发改、畜牧、工商、环保、水利、文化、民宗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和执法监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第六条公益性墓地建设应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第七条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环保、水利、草原监理等部门意见,再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墓地建成后,应经市民政部门验收。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兴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环保、水利、草原监理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墓地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须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四)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水利、草原监理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地籍证明,拟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六)填报《昌吉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备案审批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章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市规划部门主导,乡镇提出建设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以乡(镇)为主,村居协助。按照集中埋葬要求,每个乡(镇)根据民族构成不同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

第十三条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5平方米,遗体公墓单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辟荒地,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第四章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死亡后应在公益性墓地或经营性公墓安葬,公益性墓地或经营性公墓之外禁止安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第十八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的墓穴,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不得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

第十九条按照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不得直接在公益性墓地埋葬。

第二十条各乡镇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并在各村“两委班子”中确定1名墓地协管员,引导本村去世村民家属到指定的公益性墓地进行安葬,配合做好墓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应加强公益性墓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经民政部门审批验收的公益性墓地,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墓地涉及管理服务收费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财务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管理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为国有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坟墓,各乡镇应限定迁移时限,分期迁移至兴建的公益性墓地内。限定迁移期限内,完成迁移任务的,给与适当的财政补助。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将乡镇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公益性墓地以外迁移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应采取广播、电视、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殡葬法规、政策的宣传,大力弘扬文明殡葬新风尚。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由市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昌吉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市政发〔2006〕6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在公益性墓地内超面积建墓或不在公益性墓地内实施安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迁出处理。

第三十条公益性墓地为本辖区户籍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迁出。

第三十一条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相关规定,加强对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规殡葬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或在建的村建或多村联建的符合公益性墓地条件,并作为公益性墓地的,应无偿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具体由昌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期编辑:石洪川审核:马月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昌吉公墓价格和昌吉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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