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08 02:15:35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710次
农村承包土地私立建坟可以吗?
可以明确地回答,不可以,请看下面的理由。
所谓建坟不是葬坟,建坟就一定要有建筑,按照原则来讲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农民的承包地,虽然已经承包给农民个人,但这只是一种承包经营的性质,土地是用来种植的,农民只有经营权,没有处置权,不可以在耕地上随意建筑与农业无关的永久性建筑,这不仅仅是土地所有权性质所决定的,国家土地管理法也有明确的规定,耕地不能进行永久性建筑。
农民如果违法在耕地上搞永久性建筑,除了依法拆除建筑物,恢复原貌以外,如果造成永久性破坏,面积过大还会受到刑事的追究。
另外,土地是粮食生产的基本要素,国家三令五申保护耕地。我们国家是个人多地少的国家,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一直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农民建房都要尽可能利用闲置土地,怎么可以允许农民在承包地里大张旗鼓的建坟墓。
农村的土地确实已经承包给农民,眼时如果没有人注意,私自偷偷地建了坟墓,以后如果被发现,有可能还要迁岀,这种做法应当三思而后行,有这种想法的人尽量不要花费这个精力。
其实花大量的钱财去建坟,真的没有太大的意义,有钱在老人健在的时候,好好赡养,让老人多享几年清福,比什么都好,人不在了,修再好的坟墓又有何用。
现在在我国农村不少地区,在墓地选择上还比较随意,但是却不知道,一不小心就违法了,那么在农村,村民可以利用承包集体土地建坟墓地吗??根据现行的法律来说,原则上是不可以的。承包集体土地属于耕地或林地,如果在上面上面私自建坟墓,一般说,在地面上都有一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大的陵墓,小的如建碑立标志,在墓地范围内就不能不再耕作农作物了。这种行为违反了:
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十条中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耕地和自留地)、林地作墓地的规定;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2、《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单位和个人不得擅将承包经营的土地,或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用来建坟的规定。目前每个村里都有自己的“农村公益性墓地”,这个是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安葬服务,不能进行买卖。而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耕地,一般是在荒山上建造,如果本村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够用,需要新建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才可以拿村集体的地作为墓地使用。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一些较偏远的地区,基本上没有严格按照这个法律条例来,一般就是请风水先生在自家山地看块地方,找村集体报备一下就可以建坟了,但目前国家正在加大这一类行为的整顿力度,因此最好还是依法来办,万一刚好整顿到了你们村,到时候不仅要被罚款,还得迁坟就得不偿失了。另外,如果你家的承包地被其他人占用建坟,综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土地管理法律和殡葬管理法规,你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护自身权益。
荒郊野岭废弃的房子,的确有很多“脏东西”,不仅仅是迷信那么简单,不听老人言,进去后让你立马后悔……
农村的老人的确告诫过我们,荒郊野外废弃的房子,千万不要随便进入,否则可能有些不好的事情发生,按理来说,这些房子也是有人住过的,可能因为交通不便或是某些原因他们搬走了,那我们途经这里的时候,突然刮风下雨的话,总要进去避一下雨吧!怎么就不能随便进入了呢?
从小我就出生在农村,在农村生活过的人都知道,老人常常会教给我们一些做人的道理,和生活上的经验
也许他们没有读过书,大字不识几个,但俗话说,他吃的盐比你吃的饭还多,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也总结出来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有些影响深远,就现在来看,也是有道理的
1、百年古寺,夜深人静的时候会“作祟”在我们这边有一座百年古寺,孤零零的建在了野外,根据老人传闻,以前村庄只有七户人家,这所大寺就是他们合力而建的
那个时候因为生活条件艰苦,大家都居住在这座寺里,后来里面死过人,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就会发出异常的响声,搞得人心惶惶,住在里面的人就搬了出来,到数百米之外的地方起了新居
后来这座大寺就成为了村里人办喜事和祭祀的地方,再也没有人定居在里面,我记得小时候,村里只要有喜事或者丧事,都要去寺里面做客,办事的主家,要安排人在里面睡觉,主要的目的就是看守酒菜等物品,防止小偷来盗窃
但一些年长的老人说,寺里面会有“脏东西”作祟,搞得人们心里无比的恐惧,而且跟村庄又隔着一段距离,每当天黑的时候,就会显得无比的寂静,所以看守物品都要两三个人,一个人的话,根本不敢住在里面
在里面睡的人,到了夜晚的确能听到一些动静,不过是一些夜行动物发出来的声音,比如老鼠、猫之类的小动物,他们会翻箱倒柜的寻找食物,有些时候胆子很大,会闹出很大的动静,毕竟厨房堆满了很多肉类和蔬菜,它们闻着气味就来了
后来因为年久失修,这座宏伟的大寺,变得破烂不堪,木材也成为了朽木,楼梯也被踩坏了,楼层的木板也有很多破洞,于是村里新建了公房,再也不去大寺里办酒席了
虽然说破败的房子,未必有老人口中的“脏东西”,这是一种迷信的说法,没有什么科学依据,但人们还是会联想,特别是夜深人静的时候,要是突然发出什么响声,你的心里就会越想越怕,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所以这样的地方还是最好别去
2、真的有很多脏东西还有一种情况,里面的确有很多脏东西,我说的脏东西,的的确却就是脏东西,而不是迷信所说的那种“脏东西”
比如在小时候,我们一群人上山采蘑菇,发现在山间有一所废弃的土木结构的房子,当时一行人出于好奇,闯入了这间房子,刚进去就赶紧跑了出来,简直是后悔不已啊!
里面布满了蜘蛛网不说,而且还有很多人类的粪便,以及卫生纸,弄得是臭气熏天,简直恶心到了极点,因此,有的人不小心还踩到了,要知道这些排泄物是特别脏的,搞得众人叫苦连连
除此之外,一些废弃的房屋,有很多脏衣服以及老旧的物品,简直就是破败不堪,如果你想在这样的环境中借宿或者避雨的话,都找不到一个干净的地方,所以老人自然而然的劝导人们不要随便进入
3、存在潜在的危险还有一个原因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废弃的房子,已经没有人居住了,属于年久失修的老化房屋,特别是那些土木结构的,木材都被腐蚀了,或者被虫子吃空了
特别是雨季,又没有人修排水沟,使房子变得阴暗潮湿,也没有人开门开窗,让阳光暴晒,最终的结局房子就是发霉腐败,无人打理的情况下,坏的速度更快
所以当你在这样的屋檐下,很容易发生垮塌,轻则被砸伤,严重的还可能要了你的性命,而且在荒郊野外,就算受伤了没死,得不到及时的救治,也会使病情加重,所以老人的劝告是很有道理的!
4、存在有害气体在门窗紧闭的破百房子里,可能存在一些有害气体,比如有一次我们到野外游玩,发现了一个废弃的瓦窑,于是找来了一根绳子,降到了这个瓦窑内,谁知发出了特别难闻的气味,让人头晕目眩,于是上面的人赶紧拉了上去
这些气体可能是植物或者动物腐烂散发出来的,也有可能是木材在雨水的浸泡下,发出来的霉变气体,特别是在俄罗斯,更不能进废弃的小木屋,俄罗斯自然资源十分的丰富,当年人们靠采矿为生,于是有很多废弃的矿井
为了避免人掉到这些矿井里,就在矿井口上建了小木屋,但是年代久远四周长满了杂草,很难认人分得清是否有矿井,如果你贸然进入的话,可能被矿井里散发出来的毒气毒害!
5、动物的天堂这些废弃的房子,也可能成为了动物的庇护所,里面生活着很多蛇鼠蚁,如果你贸然进入的话,可能被蛇咬伤,因为动物是有领地意识的,它认为你侵犯了它的领地,于是就会发起攻击,在野外遭遇毒蛇的伤害,那可是很危险的一件事情,一些蛇可是有剧毒的,搞不好就被毒死了
在一些地区,可能还有豺狼虎豹,如果它们把这些无人的房子当成了庇护所,你进去也会发起攻击,人是无法对抗这些猛兽的,要是碰上了,那可就凶多吉少了
写在最后所以老人告诫我们,不要轻易进入野外荒废的房子,可是有一定道理的,虽然说不会有什么不干净的东西作祟,但也会有很多潜在的威胁,比如房屋年代久远了,成为了危房,倒塌的话可能把你活埋了
也有可能里面生活着很多,对人类会造成威胁的动物,甚至还会散发着一些腐败的有害气体,以及人类的排泄物,这些东西是人们非常厌恶的,一分钟都不想多待,所以老人的告诫不无道理,从这些方面来看,不仅仅是迷信那么简单!
私人是可以筹办经营性公墓的,但现在兴办经营性公墓审批很严格,很多地方都已停止审批。如果当地允许的话,可以参考下面的规定。
申办条件
(1)经营性公墓应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兴办和管理,民政部门兴办有困难的,也可以与单位或个人联办。
(2)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3)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4)选址不在禁坟区内,即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5)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二、陵园的申办程序
(1)公墓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
(2)民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形式并根据总体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3)初审同意的,报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审核;
(4)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汇集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报省民政部门;
(5)省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
(6)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发给《公墓服务证》。
三、陵园的申办期限
(1)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初审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2)民政部门初审期间,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墓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墓服务证》。
作为一个基层林业工作者,同时也作为一个食人间烟火的凡人,很明确的表述的观点是:任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同时,人生在世,生老病死在所难免,在没有实行火葬的地区,各地基本还是尊重当地风俗,逝者为大,入土为安,妥善处置好墓地与林地的关系,只要不影响林地的生产经营,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现状,无论是自留山还是责任山,都是认可的,下面具体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认定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自己或他人林地用途,包括取土、采石、挖沙、建房、修路、修坟、堆积固废、搭建临时设施等,致使林地不能开展正常的植树造林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非法占用林地的刑事立案标准为防护林5亩以上,一般林地10亩以上。低于上述标准为林政案件,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民众如何合理规避这种行为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自古就有“逝者为大”、“入土为安”的习俗,在尚未实行火葬的地区,过世的人都是实行土葬,在自家林地或者村组集体规划的坟场林地修坟建墓,大家也都自我约束,修剪的坟墓基本不会影响林地林木生长,规格大多控制在3米*3米的样子,几千年来都是如此。
但是近几年农村确实存在少数“暴发户”私欲膨胀,在自认为“飞黄腾达”以后,为“光宗耀祖”,大肆扩建墓地,有的甚至提前修建豪华“活人墓”,有违中华民族节俭淳朴的民风,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像这种无序扩大墓地规模,改变了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属于非法占用林地的,也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希望大家注意规避。
对于违规修建墓地的一般处置办法针对农村这种无序扩建墓地,擅自修建活人“豪华墓”的行为,各地都是严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况且目前森林资源监管引入高清卫片比对技术,对这种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会一览无余,随之会受到严厉处罚。
处置的办法一般是,如果非法占用满足刑事立案的,一律刑事立案查处;对于不构成刑事立案的林业主管部门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并处罚金;对拒不执行的,会采取强制措施,收取植被恢复费,由当地政府代为恢复。目前福建已经在开展大规模清理行动,坚决遏制和打击此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都是凡夫俗子,都有传统观点,都会遇到这样的事,但凡事必须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行事,切不可无视法律,我行我素,这样既违背了老祖宗留下的伦理观念,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得不偿失。您同意我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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