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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湖北哪些地方允许土葬)

更新时间:2023-10-30 11:35:25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140次

 

农村殡葬改革,如何对待火葬土葬

我是六十年代出生,刚懂事那时我们地方都是土葬,记得是八几年国家提倡火葬,当时老百姓很理解,湖北省洪湖县县政府实行国家政策,我们是平原土地,当时和山区比较平原土地浪费性不多。土葬在自已的菜地里,县政府发放国家火葬政策,基本上老百姓还是土葬,政府加大力度,即使下土了也要挖起来,不听劝者进行刑事处罚,严重者进行刑事拘留,三到五年的时间都自然而然,一晃三,四十年过去,现在看起来火葬好处多,节约土地,文明,生态化,火葬之前到处都是坟墓,晚上走路也害怕,现在生活也好了,农村也灯火通明,感谢这个时代

北京八宝山公墓都安葬着哪些名人有什么故事

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是我一直向往的名人陵园之一。除了八宝山我还很想瞻仰巴黎的拉雪兹神父公墓、埃及帝王谷和秦始皇兵马俑陵园。现在已经去过八宝山墓园和秦始皇陵园了。进入园区后发现这里环境清幽宽敞,道路整洁干净,显然不是平民百姓公墓所能比拟的。能进入八宝山公墓安葬的人生前都不是等闲之辈,其中有不少都是家喻户晓的时代楷模或者对国家各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印象很深的一座铜像墓碑。革命公墓骨灰堂集体墓碑大多是死于某次空难的烈士。【郑振铎空难遇难者纪念墓碑】郑振铎和妻女郑振铎是中国现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和社会活动家、作家、诗人、学者、文学评论家、文学史家、翻译家、艺术史家,也是著名的收藏家,训诂家。他参加过五四运动。1958年10月17日,因飞机突然失事遇难殉职,享年59岁。郑振铎的遇难让妻子高君箴万分悲痛,其后高君箴遵照郑振铎的遗愿,将他一生收藏的10万多册书籍和珍贵的字画、文物和手稿等全部捐献给了国家,为中国的文化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1958年10月17日,由北京飞往莫斯科的一架“图—104”客机在楚瓦什苏联的卡纳什地区失事。乘客和乘务员全部牺牲。乘此飞机的有我国前往阿富汗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访问的文化代表团团长郑振铎,副团长蔡树藩,团员马适安、阿不都热合满、谭丕谟、刘仲平、林立、姜燕、陈重华、锺兆榕等10人,以及对外贸易部和外交部的出国工作人员肖武、李福奎、孙瑛璞、宁开逸、陈朔、刘崇富等6人。同机遇难的还有到我国访问后回国的外国友人和离华返国的外国专家49人。每一段墓志铭都是可歌可泣的故事印象最深的一段墓志铭:这里长眠着一对风雨同舟、相濡以沫的恩爱夫妻;这里安息着两位信仰坚定、光明磊落的共产党员。尽管对这墓碑下的逝者素不相识,也不知道他们生前有过怎样的故事,但是凭这方墓志铭我们不难想象他们生前走过的峥嵘岁月,见证了祖国风雨变迁的二十世纪。【无名烈士纪念碑】无名烈士纪念碑,他们是最应该被缅怀的。纪念1948年东北野战军在石景山英勇战斗牺牲的四名无名烈士。【征服贡嘎山遇难烈士纪念碑】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57年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树立“征服贡嘎山遇难烈士纪念碑”,纪念碑上有烈士遗像,并有碑文如下:【丁行友】24岁,共青团员,北京农业大学气象系助教。不幸于1957年5月28日在贡嘎山行军中遇雪崩光荣牺牲。【国德存】烈士,中国登山队队员,满洲里铁路公安分处满洲里换装所管理处保卫股副股长。1957年6月13日13时30分,中国登山队国德存等6名队员胜利登上我国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东部的贡嘎山。当日下午行至6800米处突遇暴风雪和雷电,在雪崩中国德存等3名(一组)队员不幸遇难。(1957年6月13日摄于贡嘎山顶峰)。【中国访南美艺术团遇难同志之墓】1956年10月底,中国艺术团结束了对南美四国的访问。由于艺术团人数众多,所以分四批离开苏黎世。最后一批李德椿等10名工作人员预定在11月24日从苏黎世起飞到布拉格。结果,飞机起飞后4分钟在慕尼黑上空爆炸,坠落在瑞士边境靠近西德的地区……飞机失事后,瑞士方面的善后安排是将遇难者遗体全部集中火化,然后平均分送骨灰。这样一种“死亡者人人平等”的安排遭到中国方面的拒绝,中国驻瑞士使馆坚持要找回10具中国公民的遗体,并分别装殓送回中国,为此,中国使馆派出了两位同志到事故现场辨认遗骸,同时也是为了找回艺术团的资料文件等。这是一件非常困难、艰巨而又极为令人伤感的工作,整整持续了三个昼夜。由于飞机在空中爆炸,遇难者遗体已经支离破碎,艺术团工作人员邓子若的遗体是在一节断手的结婚戒指上有其妻子的名字才辨认出来的,其随身携带的皮包上依然可见斑斑血迹和肌肉残骸;演员吴鸣申则是根据一条皮腰带上龙的徽记辨认的;派出的两位同志还不断打电话问及牺牲同志的衣着、特征等。10位烈士的遗体装棺运回布拉格后,11月30日在捷克国家火葬场火化,随后骨灰空运回国,公祭后葬于八宝山革命公墓,陈毅同志书写碑文,表达永远的怀念。【闻一多墓碑】闻一多是中国现代伟大的爱国主义者,坚定的民主战士,中国民主同盟早期领导人,中国共产党的挚友,新月派代表诗人和学者。1946年7月15日在云南昆明被国民党特务暗杀。【夏娘娘墓】夏娘娘墓位于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内,为徐特立所题写的碑铭。夏娘娘(1870-1954)女江苏武进(常州)人。原名黄友梅。1922年在中共武汉市的党支部、湖北地委及区委等机关担任掩护工作。曾三次被捕,受尽折磨,坚贞不屈,被誉为“革命母亲”。抗战爆发后出狱。在北京病逝。根据生前志愿,被追认为中共党员。【参加亚非会议的死难烈士公墓】即纪念著名的克什米尔公主号事件。克什米尔公主号事件是一次发生在冷战期间的政治谋杀事件,针对的主要目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1955年4月11日,克什米尔公主号执行包机任务,从印度经香港飞往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原定乘载中共代表团前往万隆参加万隆会议。在香港启德机场停留期间,被国民党特工买通的一名启德机场清洁工按照其要求将炸药安上飞机。飞机在接近印尼海岸时爆炸,机上除3名机员生还外,11名乘客及5名机组人员罹难。由于周恩来临时改变路线,所以此次刺杀行动失败。克什米尔公主号死难者【史沫特莱女士之墓】艾格尼丝·史沫特莱,著名记者、作家和社会活动家,一个杰出的与众不同的女性。早年当过侍女、烟厂工人和书刊推销员,曾在《纽约呼声报》任职。1918年因声援印度独立运动而被捕入狱6个月。1919年起,侨居柏林8年,积极投身印度民族解放运动,曾在柏林会见尼赫鲁。史沫特莱于1928年底来华,在中国一呆就是12年。抗战初、中期,她亲眼目睹日本对中国侵略,向世界发出了正义的声音。1950年5月6日,史沫特莱因手术不治在英国伦敦逝世,终年58岁。1951年5月6日在她逝世一周年时,在北京为她举行了追悼大会和隆重的葬礼。她的骨灰安放在北京八宝山中国烈士陵园的苍松翠柏间,一块大理石墓碑上用金字镌刻着朱德写的碑文:“中国人民之友美国革命作家史沫特莱女士之墓”。【徐悲鸿之墓】徐悲鸿,中国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曾留学法国学西画,归国后长期从事美术教育,先后任教于国立中央大学艺术系、北平大学艺术学院和北平艺专。1949年后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徐悲鸿被尊称为中国现代美术教育的奠基者,1953年9月26日,徐悲鸿因脑溢血病逝,享年58岁。按照徐悲鸿的遗愿,夫人廖静文女士将他的作品1200余件,他一生节衣缩食收藏的唐、宋、元、明、清及近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1200余件,图书、画册、碑帖等1万余件,全部捐献给国家。【梁思永之墓】梁思永,中国现代考古学家,梁启超次子,近代田野考古学的奠基人之一,中国近代考古学和近代考古教育开拓者之一,我国第一个受过西洋的近代考古学正式训练的学者。1948年当选为中华民国中央研究院首届院士。梁思永【史平浩之墓】史平浩墓碑上有师哲的题词“美国工人阶级的先进战士,中国人民的忠实朋友之墓”。关于史平浩的资料很少,只知道他是新中国外国专家局的英语专家,1932年曾担任英国共产党政治局委员,1936年参加反对西班牙弗朗哥独裁政权的国际纵队第15纵队政委,后被英国政府以苏联间谍罪名逮捕入狱。1950年受英共派遣来到新中国,在新华社担任翻译。英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外文专家局的英语首席专家。1950年应中共邀请,由英共派往中国,在新华社工作,曾参与毛选、刘选的英译工作,1953年去世。【欧阳予倩之墓】欧阳予倩,中国内地作家、编剧、导演,先后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明治大学。1962年9月21日,欧阳予倩病逝。【程砚秋、果素瑛之墓】程砚秋,满洲正黄旗人。后改为汉姓程,1932年起更名砚秋,改字御霜。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著名京剧旦角,著名京剧艺术大师,著名京剧演员,四大名旦之一,程派艺术的创始人。1958年3月9日去世,享年54岁。果素瑛,京剧大师程砚秋的夫人。果素瑛全力支持丈夫的艺术事业,教子匡夫,持家谨慎,做出不少贡献。以其清廉的操守,刚正的为人,受到文化界、戏曲界的尊重,长期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程砚秋、果素瑛婚照【郑律成之墓】郑律成出生于朝鲜(现韩国)全罗南道光州。郑律成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继聂耳、冼星海之后又一位杰出的优秀作曲家、中国无产阶级革命音乐事业的开拓者,他被誉为“军歌之父”。丁雪松是中国第一位驻外女大使。著名作曲家郑律成之妻。中共八大、十二大代表,第四、五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六、七届全国政协委员。【陈强之墓】陈强,中国内地演员,毕业于鲁迅艺术学院戏剧系。2008年,陈强获得第17届金鸡百花电影节暨第29届大众电影百花奖终身成就奖。【郑庭烈、刘佩之墓】晋绥抗日老前辈、原内蒙电业局局长郑庭烈。【舒同、王云飞夫妇之墓】舒同(1905年11月25日~1998年5月27日),书法大师。原中共山东省委第一书记,陕西省委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副院长,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一任主席,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其妻王云飞是新四军老战士。舒同【王云飞】1940年参加八路军,1941年转入新四军,先后在鲁艺华中分院、新安旅行团、华中少年杂志、华东保育院、华东野战军、大连苏联红军、苏北区党委组织部从事军事、组织、文化工作。王云飞曾在反“扫荡”中欲以手榴弹与日军同归于尽,事迹载入《红旗飘飘》。王云飞解放初在上海华东局组织部【侯宝林之墓】侯宝林先生是相声界具有开创性的一代宗师,相声表演艺术家,善于模仿各种方言、市声、戏剧表演。他说相声,语言清晰,动作自然,神态洒脱,寓庄于谐,化雅为俗,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他注重相声的知识性、趣味性和评论性,对相声艺术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

作者:“小方说历史”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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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眼泉镇公墓怎么样

宜都五眼泉麒麟山公墓位于湖北省宜都市五眼泉大麒麟山景区内,是一处集墓地、花坛、景观为一体的墓园。这里风景优美,环境清幽,是人们缅怀逝去亲友的理想场所。公墓共设置数万个骨灰存放位和数百组墓穴,同时还有配套的服务设施,如停车场、公厕等,确保了前来祭扫的人们的舒适体验。

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湖北哪些地方允许土葬)

当地政府加强公墓的管理,使其成为一处国际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生态公墓。

湖北哪些地方允许土葬

山区不便火化的地方,并且坟墓不占用耕地的这些地方可以允许土葬。国家鼓励实行火葬,但对于山区人少荒山多、不占用耕地的地方不一刀切。

黄石市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城乡生活用水的取水水域和相关的陆域。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备用水源,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协调以及应急预警、生态补偿等机制,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卫生、旅游、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渔业、农业(畜牧)、林业、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海事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益宣传,并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用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危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国家、省有关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省有关水质、水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及时调整水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或者调整名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四条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拟定方案,征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会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拟定方案,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意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组织论证,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等隔离防护设施,设置视频监控和宣传牌,并加强维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警示标志、视频监控和宣传牌。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冶炼、化工、制药、电镀、电子制造、纺织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矿物洗选;

(四)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被或者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

(五)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投药养殖或者养殖珍珠;

(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或者滥用化肥;

(八)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鱼类;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不得进入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已经建成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贮存、填埋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码头;

(五)取土、采砂或者矿产勘查、开采;

(六)使用农药;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八)建造墓地;

(九)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十)未按照规定采取保证水体免受污染的防护性措施,从事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

(十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三)设置油库;

(四)放养畜禽或者种植农作物、经济林;

(五)从事餐饮、娱乐、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垃圾处理设施,推进垃圾集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等行为,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发展生态农业。

第二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管理,保护地被植物,并对林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港口、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和航运污染事故的防范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和桥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设置警示标志、视频监控设施,建设隔离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公安机关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负责水源地取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制止危害水源、毁坏取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供水单位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并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本级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饮用水水源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每季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地巡查总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水质未达标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供水中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之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建立重点流域跨界断面饮用水水质保护机制。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

各级河湖长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办法,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标准等。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划定方案或者调整方案的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警示标志、视频监控和宣传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扩建冶炼、化工、制药、电镀、电子制造、纺织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从事矿物洗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涵养林、护岸林、植被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围栏、围网(箱)养殖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实施投肥(粪、饵)、投药养殖污染水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再次投肥(粪、饵)、投药养殖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养殖珍珠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或者滥用化肥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堆放、贮存、填埋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码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取土、采砂或者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四)建造墓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五)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或者设置油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放养畜禽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种植农作物、经济林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餐饮、娱乐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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