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9 04:46:53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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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以下邮箱。
时间期限:自即日起到2019年10月20日
附:《怀宁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怀宁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燃放禁限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禁限放范围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原则实行禁止或限制。县政府适时调整禁限放具体地点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县城城区限制燃放实施范围为:滨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育才东路(在建)以北、独秀大道接滨河大道和高河大道以西、高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孔雀路以北、孔雀路接高河大道和东经二路以南、东经二路接孔雀路和石牌大道以西、石牌大道接东经二路和独秀大道以南、独秀大道接石牌大道和站前路以西、站前路接独秀大道和新安路以南、新安路接站前路和育儿路以东、育儿路接新安路和合九铁路安庆线以南、合九铁路安庆线接育儿路和高岭路以东、高岭路接合九铁路安庆线和育才东路(在建)以北、育才东路(在建)接高岭路和滨河大道以东合围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其他乡镇限制燃放实施范围结合实际划定,报县政府备案。
限制燃放区域及殡仪馆、公墓等祭拜场所有指定燃放点的,应在指定燃放点燃放。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六)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放地点应当设置明显禁放警示标识。
第四条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日至正月初八、正月十五为限放时间,倡导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为禁放时间。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限放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五条限制燃放区域在限放时间可以燃放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C、D级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A级、B级烟花爆竹;
(二)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
(四)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30MM(1.2寸)以上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第六条禁限放区域取消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常年零售点。
临时销售点由应急管理部门合理确定。
第七条禁止下列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四)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燃放;
(七)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
市场监督、环保、交通、住建、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媒体社会宣传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和安全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生进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教育。
第九条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统筹安排,酌情在限放区域划定烟花爆竹燃放点。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庆典婚庆殡葬等服务经营者对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业主或服务对象,应提前上门告知禁限放要求,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违反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批发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或公职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由所在单位或县纪委监委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县城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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