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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公墓企业所得税怎么收取(凉州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31 13:45:02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118次

 

农村的墓地有没有统一的安葬点收取费用合理吗

农村的墓地,有没有统一的安葬点?应该说,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一直属于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人去世后的墓地建设,也都是建设家族式墓地。大多数农村,一个姓氏一块墓地,或者一个家族一块墓地,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现象,至今也基本是这种情况。

农村的墓地,在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一般是设在自己家族买的土地里,整个家族集资建设墓地、管理墓地,并且划出一定的土地为“”饭食地“,经营所得专门用于上坟祭。人民公社化土地归公以后,这种现象绝迹,农村的墓地一般沿袭祖辈老坟地,需要建设新坟地,一般是和村委会打个招呼,经村委会同意后,便可建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所以,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的农村,没有统一的安葬点,仍然保持一个姓氏或一个家族一块墓地的做法。但是,对于城区村或者土地紧张的农村,也有的地方集体建设公墓,统一进行安葬。但农村的公墓,通常是不收费的。

根据国家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经营公墓企业所得税怎么收取(凉州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办法)

也就是说,农村建设公墓,属于公益性的公墓,不收取费用。根据规定,建立公墓,要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建设。农村的公益性公墓,由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向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按照以上规定,农村集体如果建设公墓,是不允许向村民收取安葬和管理费用的。对于广大农村来说,目前建设公墓的比例非常低,特别是山区农村,墓葬一般不占耕地,需要建设坟地只需要和村委会打个招呼即可,如果占用耕地,则需要深埋处理,不能留坟头影响耕作。

凉州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办法

凉州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骨灰墙,下同)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非化火区所在地村民提供遗体安葬和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凉州区公墓建设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区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坚持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应当选用荒山瘠地、荒滩,不得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沟渠的堤坝以及铁路、国道两侧建立公益性公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村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要本着政府投资、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资建设。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其收费项目和价格由区物价、民政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埋葬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8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条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批准。也可由民政局商相关乡镇设立。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建设公墓的规划图(标明地界、位置、占地面积);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村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住建、国土等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公益性公墓违反物价、住建、国土、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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