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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民政局2016年度经营性公墓通告

更新时间:2023-09-02 09:03:09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33次

保定民政局2016年经营墓地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我市殡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现将《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经民政部、省民政厅批准的本市经营性墓地通知如下:

1.民政部、省民政厅批准建设运营的商业墓地(13个)

黟县华龙王陵园 黟县华侨陵园 保定市人民公墓 保定市长安公墓公墓 高碑店市高靖源公墓 望都县永安公墓公墓

河北保定市民政局2016年度经营性公墓通告

2、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商业性墓地必须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墓地经营许可证》。 没有上述证件的,均为非法商业墓地。 商业性墓地必须使用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骨灰安葬证明出售坟墓或骨灰,严禁预售。 购买坟墓的人必须出示火葬证明或死亡证明。 同时,要认真核查经营者是否具有省民政厅颁发的《墓地经营许可证》。 以投资增值为目的或非法墓地购买坟墓、骨灰安置所的,不受保护。

三、农村为村民修建的公益性墓地,必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墓地,不得为村外其他人员提供墓地,并严禁以出售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殡仪馆和乡(镇)、村举办的骨灰安置所设立的骨灰堂,属于非营利性火化存放设施,不得对外出售。

4、经营墓地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无永久墓地。 我市现有的骨灰安葬设施能够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 任何有关墓地紧缺、升值、永久使用的宣传都是虚假宣传,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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