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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运营方案范文(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20 13:34:44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246次

 

沈阳中华寺公益墓园手续齐全吗

手续特别齐全

沈阳中华寺墓园是沈阳市唯一一家公益性质的墓园,地址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王斌乡中华寺村院内,是国家五A级风景区。

湖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目前已经出台了《》。原因是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墓地管理,促进农村文明和谐发展。根据该办法,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明确位置、规划和建设标准,确保建设符合环保、节能、安全、健康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此外,公墓还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制度,强化管理,确保公墓安全有序运行。因此,该办法的出台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范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对增强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农村文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墓管理费标准

公墓管理费没有统一标准,需要根据公墓的性质和不同档次决定收费的高低。

公益性公墓运营方案范文(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办法)

公益性公墓一般由村集体免费提供给本村村民,也不收管理费。

经营性公墓收费标准根据公墓的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档次确定,由当地物价局核定。

在我们盐城市区,一般公墓每年收管理费100元,稍好一点的每年收200元,档次高一点的每全收300元,而且要20年一次交清。如果在大城市郊区可能还要高一点。

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办法

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对墓地穴位只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格位)。

在公益性公墓内安葬(安放)骨灰,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安放)协议,并一次性缴纳管理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

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使用人办理续期手续,使用人继续使用或自愿迁移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续租或迁出手续。期满1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使用人,无法联系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公告满7日仍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凉州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办法

凉州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骨灰墙,下同)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非化火区所在地村民提供遗体安葬和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凉州区公墓建设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区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坚持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应当选用荒山瘠地、荒滩,不得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沟渠的堤坝以及铁路、国道两侧建立公益性公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村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要本着政府投资、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资建设。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其收费项目和价格由区物价、民政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埋葬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8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条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批准。也可由民政局商相关乡镇设立。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建设公墓的规划图(标明地界、位置、占地面积);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村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住建、国土等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公益性公墓违反物价、住建、国土、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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