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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民政局
2020 年 10 月 19 日
舒城县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墓地建设,防止乱葬行为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殡葬业务》(民发[2009]170号)、《第六条》根据《安市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六政[201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舒城县公益性墓园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需要,大力倡导科学、文明、低碳、节俭的殡葬方式,采取清洁化、规范化的殡葬方式。以乱葬乱葬整顿为突破口,加快殡葬设施建设。 整治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作风,推动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提高人民福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2.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政策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公益性墓地建设投入。墓地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捐款建设公益性墓地。
(二)科学谋划,因地制宜。 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和生态的原则,立足实际、兼顾发展,县级民政部门牵头,与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合作,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公益性墓地规划。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公益性公墓建设现状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形式。 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不断完善公益性墓园建设。
(三)明确目标,有序实施。 建设县级城市公益性陵园1个,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个农村公益性陵园。
(四)统一标准,规范实施。 公益性公墓是辖区内死亡人员安葬、存放骨灰的场所。 为此,必须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墓葬的形状、墓葬的大小、墓葬的材质、收费标准等都要统一。
三、规划建设
(1)制定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印发本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参与。 结合第三次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益性墓地。 需要在确定保护范围、总人口和现有墓地容量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建设规模。 乡镇每个公益性墓地面积不得超过50亩,墓地保证期不得低于20年。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按照骨灰安放总量确定。 【骨灰安放总量=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数×人口死亡率×20×50%(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预计墓地安放骨灰量占当地殡葬需求的比例)],制定一次性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骨灰安葬单坑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坑不得超过0.8平方米。 墓碑要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 非火葬区内,埋葬遗体的单坑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坑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墓地区域应当设有一定面积的管理用房,设置祭扫服务区及相关标志,建设绿地、公共卫生间、消防设施、停车场以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和通道,确保无障碍通道。 设计。 绿化面积达标,道路流通畅通。
倡导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殡葬方式。 各公益性公墓必须按比例预留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墓地。
(二)科学选址。 公益性公墓选址应当充分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 避免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天然林地,需要占用省级公益林地的必须按程序申报。 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坝、水体附近选址建设源保护区。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数量和布局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设定。 原则上以乡镇为主建设,行政村为辅助建设。 在边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联合建立自然村或者几个相邻的自然村。 方式来构建。
(三)建设主体。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管理。
(四)申请批准。 设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民政局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核准。
3、审核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
4、陵园建设可行性报告。
5、其他。
(五)实施步骤
一、8月10日前,各乡镇应完成公益性墓地选址工作。
2、8月31日前,民政局牵头起草了《舒城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报县政府印发。 同时委托第三方编制了《舒城县公共墓地规划》。
三、9月10日前,各乡镇应完成公益性墓地用地申报和林地转用工作。
4、10月31日前,各乡镇已完成不少于一项能满足本乡三年内需要的建设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公益性墓园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城乡公益性墓地项目设立和墓地价格核定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墓园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将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报批用地及时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公墓建设管理单位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水污染。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和价格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加大资金投入。
坚持政府领导,强化属地责任。 乡镇村要整合交通、水利、林业等项目,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改扩建和配套设施改造,统筹保障建设和管理资金。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县财政以奖励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新建公益性公墓不再给予补贴(具体奖励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年后,各乡镇将利用墓地收入实施滚动开发。
(三)加强监督管理。
1、依法审批。 建设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根据实际需要报批、分期建设。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乡镇、村庄进行公益性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含耕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按照涉及林地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墓地不得开工建设,造成违法用地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责任。
2、加强管理。 县级公益性陵园由县民政部门管理,乡级公益性陵园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级公益性陵园由所在地的村委会管理维护。通过购买公益岗位定位。 县级民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和提高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庄严感、仪式感。 公益性墓园要建立严格的坟墓(室)买卖登记管理制度,禁止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禁止营利性经营活动,并对弱势群体实行费用减免。按政策分组。 严禁在公益性墓地内修建家族、宗族、活墓和从事封建迷恋活动。
3.规范收费。 公益性公墓由政府定价,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墓建设、管理和维护成本核定。 收入上缴乡镇财政专户,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墓地建设、维护和管理。
4、公示。 公益性墓地应当在显着位置和收费处设立价格公告牌,公开墓地价格和投诉电话。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报民政部门备案。 年检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存在的违法建设经营、超标墓葬、乱收费等问题,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结合专项整治结果一并处理。坚决制止和纠正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殡葬管理部门要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新理念,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自愿进墓规范殡葬。 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出表率,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风俗习惯的殡葬新风尚。
关于起草《舒城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全县有21个乡镇、1个开发区,总人口近100万。 1998年9月1日,实行殡葬改革。 1999年,省民政厅划定城关等15个乡镇为火葬区(其中南岗乡、西乡为非火葬区),6个山区乡镇(小田、山旗、高峰、鲁镇、鹤棚、汤池)划为火葬区作为非火葬区。 殡葬改革以来,每年火化遗体约5000具,火葬区火化率始终保持100%。
为深化殡葬改革成果,有效节约土地,杜绝二次棺材埋葬现象,降低死者安葬成本,我县始终把公益性墓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截至2019年底,全县城关、开发区、杭埠、桃溪镇、万佛湖镇、棠树乡、白神庙镇、柏林乡8个镇共有公益性墓地14处。 千人桥、汤池、鹊店、舒岔等4个乡镇也因拆迁而有公益性墓地,但未报县民政局审批。 春秋乡等10个乡镇(含非火葬区6个乡镇)尚未建设公益性公墓。 无城市公益性公墓。 从已建成的公益性墓地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墓建设规模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其次,除城关镇、开发区、航步镇因大规模拆迁统一建设公益性墓地外,其余乡镇均以村为单位建设。
三是基础设施不完善,特别是道路、绿化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到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意见》,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墓地全覆盖。 为推进我县公益性墓地建设,加强公益性墓地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民政部发〔2013〕170号)和《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安置所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物字[2019]15号)《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舒城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柳政[2019]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印发了《舒城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建设、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指导思想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新时代殡葬管理要求,适应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 坚持科学、文明、低碳、节俭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的殡葬方式,推动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是政府主导、政策保障。
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应由政府主导。 我们只能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捐款建设公益性墓地。
二是科学规划、因地制宜。
各乡镇要结合各地实际,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和生态的原则,立足实际、兼顾发展,与自然资源相结合,林业等部门将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是明确目标,有序落实。
按照上级要求,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1个,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是统一标准,规范实施。
公益性墓园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保证墓葬形状、墓葬规模、墓葬材质、收费标准统一。
规划建设包括:
一是制定计划。 各乡镇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益性墓地。 具体建设规模应根据墓地总人口和现有容量确定。 乡镇每个公益性墓地面积不得超过50亩,墓地保证期不得低于20年。 可以制定一次性计划并分阶段实施。 根据《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82-2017》文件规定:骨灰安放总量=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常住人口数×人口死亡率×20×50%(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安放墓地的骨灰数量占当地骨灰需求量的预计比例,单个骨灰安葬洞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同时,为了加强管理,方便群众,墓地区域必须有一定面积的管理室,设置设立祭扫服务区及相关标志,建设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以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便道。
二是科学选址。
主要要求是严格禁止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堤等附近选址建设。水源保护区。 避免侵占国家、省级公益林和天然林。
三是打造主体。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管理。
四是申请审批。
建设公益性墓地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是实施步骤。 按照省、市要求,相关工作必须在相关时间节点完成。
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公益性墓地是公益事业,县乡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规划、林业、财政、发改委、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国土规划应当将公益性墓地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林业部门要更换公益林,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国家发改委要制定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和后价。 批准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公益性墓地纪念碑的建设进行环境评价。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
公益性公墓建设属于公益性,资金由县、乡、乡三级投入。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
首先,建设公益性墓园必须履行用地、建设规划、立项报批等相关审批程序。
其次,要加强施工后管理。 县级公益性陵园由县民政部门管理,乡级公益性陵园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级公益性陵园由所在地的村委会管理维护。通过购买公益岗位定位。 。
三是规范收费。 为了加强墓地的管理,必须收取适当的管理费。 公益性公墓由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墓建设、管理、维护等费用进行核定。 收入上缴乡镇财政专户,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墓地建设、维护和管理。 同时,将费用使用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是加强宣传。 主要是宣传殡葬改革新理念,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自觉进墓规范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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