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6 14:34:21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153次
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
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政策核定。
第六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进行审批,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公务用车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以更新:
(一)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
(二)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
能够满足一般公务出行的,应当继续使用。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为: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每年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达到一定比例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印发文件要求下级机关配备车辆。确因工作需要下拨车辆的,必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
(二)车辆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
(三)下级单位接收车辆后符合编制要求。
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向辽宁各地区各部门配发车辆的(包括文件要求配备车辆的),按照职能分工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未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接受上级机关配发车辆(或者配备车辆)。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新购公务用车后,或者接受上级部门调配车辆后,提供购车审批手续、购车凭证及相关调配手续。购置、配备车辆单位需持相应批复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警用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享受财政补助后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七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八条驻地行政区域外的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各部门集中管理,可在本部门内部统筹使用;特殊情况,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征集使用。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一)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由各级领导干部带队、2人(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档案取送;相关职能部门督查暗访;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服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老干部服务出行;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公务出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明确的可以使用公务用车的公务出行。
(三)其他特殊公务出行。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自有车辆无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规定用于侦查、办案、监察执纪、稽查、税务征管等。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规定用于搭载专业技术装备,用于技术侦查、检测监控、通讯指挥、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殊工作任务。
第九条公务用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报废;
(一)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排放标准不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
(三)维修保养后三次年检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四)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严重毁损、经权威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车辆状况确定报废年限。
第十条公务用车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公开拍卖、向国产汽车品牌经销商置换或者由厂家回收、调剂、报废(或者报损)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应当实行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用。
(一)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督查用车、政务接待用车、行政综合执法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全部纳入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
(二)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统一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喷涂统一标识。
(四)公务用车应当逐步过渡为统筹调度使用,各部门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费用按照标准内部结算。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应当封存停驶。
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离开保障岗位后不得继续使用原岗位保障用车。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以长期租用车辆等方式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任何运行维护费用,严禁私车公养。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一车、一牌、一证(机动车行驶证)”制度,严禁使用假牌、套牌或者借用、挪用号牌。
驾驶公务用车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逆行、随意变道或者掉头、闯红灯、超速行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和缴纳道桥通行费、停车费;公务用车司乘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处罚。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加强监督检查,降低运行成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以及购置和运行费用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政务公开范围。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财务监督和专项审计中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等业务,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承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29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猛鬼收容系统》是一部灵异类型网络小说,作者是南斗昆仑。
内容简介
独守扶余镇八荒,不拜三清又何妨。我得无量天尊业,青天不见白骨乡!殡仪馆小工的崛起纪实。
夜色冷清,室内灯光昏暗,窗外有微风吹拂。晚上11点半,临江市殡仪馆内,秦昆摘下手套,长舒一口气走出缝尸间,在供台上点了三炷香。“各位安息,我不通经文,改日请位老和尚给你们念经度。”微风卷起火盆内的黄纸,火星飞扬,香头忽明忽暗,听到秦昆的话,随后骚动片刻,渐渐平静。
我怎么觉得头条最近怎么啦?是用户智商低还是头条编辑智商堪忧,最近不是问到一个荒岛给你多上钱你愿意吗?搞这个多少钱,不玩手机一年给多少钱愿意吗?
殡仪馆属于民政局,福利彩票也属于一个系统,不是说你想来就来,福利待遇不是一般的好,我同学大学毕业想进去没进去,他哥嫂在里面。别的我就不说了,再别推这种无脑问题了。
我的邻居胡大爷一直在殡仪馆看大门,他说每天看着那么多被亲人送到殡仪馆的人,听着那些亲人撕心裂肺的哭喊,他已经麻木了。至于害怕,几乎不会,不过,记忆中有些事他到现在还是心有余悸,曾经也害怕过!
那是胡大爷刚刚去殡仪馆看大门的第一年,他那次吓得够呛……那年胡大爷刚刚五十出头,亲戚介绍来殡仪馆看大门,活不累人,就是时间长,而且待遇不错,他就在那干了起来。
每天看着被送到殡仪馆——这人生最后一程的人,有老有少、有男有女,开始胡大爷没少掉眼泪。后来渐渐也习惯了,想来每个人最终都逃不过这一场,胡大爷也不再轻易难过。
说到害怕,胡大爷说就是从那个时候才学会喝酒的,“酒真的可以壮胆”!那个时候晚上值班,看着建在一座大山脚下的殡仪馆,方圆几里没有人家,阴森森的真让人害怕。喝了酒以后浑身热血沸腾,就不知道害怕了。
胡大爷已经在殡仪馆上了三个月班了,那天晚上,他和以往一样,一边听着小曲,一边花生米就着老白干,这日子美的很啊!
谁知那晚已经辞职不干的火化炉的工人老王却说出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胡大爷听了以后立刻汗毛直立,大夏天被吓出一身冷汗。
老王当时和另一个负责火化炉的工人一起当班,他说那天自己似乎听见被送到火化炉里的人(一个突发心梗的小伙),在炉子里发出了叫声。然后他就告诉一起当班的同事,可反而被同事奚落一顿骂他是“神经病”!
胡大爷就问老王:“真的假的?你真的听清楚了吗?”
老王摸着头:“我好像听到火化炉里有声音的,可是,当班同事说那明明就是外面小伙子的亲人在哭喊!硬说是我听错了!”
胡大爷喝着酒,指着老王说:“你年纪大听岔了,肯定是小伙子亲人的哭喊,你一向胆小。再说火化炉本来就会发出声音,你又不是不知道,自己吓自己。”
那个辞职不干的老王说:“也许是我弄错了,反正说什么我也不干了”。然后一个人絮絮叨叨的自言自语就走了。
胡大爷嘴上是这么说,可是那次他还是害怕了,明知道老王估计听岔了,可是也害怕的……
还有一次,胡大爷也吓着了……也是夏天的一个晚上,胡大爷酒喝多了上厕所,回来时远远看见从他门卫室“飘出一个白色的女gui",当时老酒喝多的胡大爷就“啊”的一声摔倒在地上。
“太吓人了,那是什么呀?快点走开……”胡大爷吓得闭着眼睛喃喃自语,也不怕疼。
“胡大爷,快起来,你这酒又喝多了吧?你看看都摔跤了。”就在这时只听见一个女人温柔的声音对胡大爷说话,并且把胡大爷搀扶起来。
胡大爷睁开眼睛一看,这是在殡仪馆上班的后勤工人莉莉。只见她穿着白色连衣裙,刚刚洗过澡的她披着一头黑发,此刻正微笑着和胡大爷说话。
“刚刚从门卫室里出来的是你吗?”胡大爷此刻镇定下来。
“是我,这不我要下班了,给你送了点家里的桃子,没有看见你的人,就放在你喝酒的桌子上了。”莉莉解释着。
“谢谢你莉莉,经常吃你的东西”。胡大爷连声感谢着,想到自己刚刚还误以为是什么“女gui”,给别人知道了不要笑掉大牙呀!
莉莉回家了,胡大爷继续喝酒,他看着桌上的桃子,不由得笑着摇头。他也在殡仪馆工作这么久了,今天竟然会害怕!只能说“害怕”是人的本能!
胡大爷已经在殡仪馆工作很久了,偶尔还是会害怕。没有原因,就是夜深人静睡不着的时候,一想到白天那些凄惨的哭声,胡大爷就再也睡不着了……
对于这个问题“在殡仪馆上班的人,每天看见那么多死人,他们不害怕吗?”我作为一个曾经也在殡仪馆上班的人告诉大家答案:肯定会害怕,但是只是偶尔。因为有时候在殡仪馆遇见的那些让人害怕的事情,不过就是自己的心里在胡思乱想,知道真相以后就一点也不可怕。最终原因就是因为这是人的本能会“害怕”!不过说真的,在殡仪馆上班,确实需要胆量,这份工作胆小的人干不了。不说别的,就是每天听见那些撕心裂肺的凄惨哭声,一般人也承受不了,内心会悲观、会惶恐不安!这份工作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内心!其实虽然大家都知道每个人最后一程都要在殡仪馆度过,可是,很多人还是会忌讳“死亡”、“殡仪馆”。所以大部分人不喜欢到殡仪馆工作,害怕只是其中一个原因。更多的是不喜欢“死亡”而已!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态,还请节哀顺变。毕竟生前尽孝是最重要的,而且逝者的最大的心愿,应该就是希望晚辈能够幸福的活下去。不要忘记了他就好。这样他就可以永远的活在我们的记忆里。
现在转入正题,关于你的提问,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一.可以去殡仪馆,最好查询一下当地殡仪馆的电话,可咨询营业时间与提前预约。一般来说殡仪馆是不歇业的,即使是现在疫情期间,关于民生民计的行业,为了不影响百姓的日常生活,在做好防护保障的前提下,国家都是允许营业的。我所在的西丰县殡仪馆就一直在运营。但是不排除有疫情严重区域会有特别的规定,所以在亲人去世后,还是要先打电话确认一下。而且火化是按顺序进行,提前打电话预约好时间,也会避免在殡仪馆漫长的排队等待。
二.所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与证明。1死亡证明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2身份证明
死者的身份证明,与办理业务的亲属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与户口本都可以。如果是电话预约,带上预约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明。
3其它相关证明件
我们国家对于低保人员,军人,离休干部,贫困家庭等特殊人群有相应的补贴政策。例我所在的西丰县,就有低保家庭享有火化费用减免与指定骨灰盒免费的政策。具体的相关情况,可咨询当地有民政部门。
总之有相关的证件就带上吧,用不上再带回就好了。
4民风民俗与长辈意见
农村与城市在办丧葬事情上,由于生活环境的原因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相对来说,城市里比较简单,而农村就复杂得多。但不论城市还是农村,都有从事丧葬行业的人员。我们这边称呼他们这先生。办丧事的称为东家,找先生来办理就好,花上些费用,相关程序他们相对专业,而且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情况下,难免心情低落,繁琐的事情容易出现纰漏,所以这笔钱还是不要省了。如果东家不搞一些封建迷信的传统仪式,先生也不会强求,会按正规程序来帮东家办理,方方面面都会考虑到,减少很多麻烦。另外就是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和长辈的意见了,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我们国家是非常尊重的,可在当地民政部门咨询,按政府规定执行。长辈的意见要征求一下,有不合理的要求就算不能接受,也要耐心解释一下,毕竟之后还要相处,给予相应的尊重,长辈们多少还是会理解的。
5特殊时期,特殊办理。
当前时期,肯定是一切从简为好。就算你不想从简,当地政府也不会允许你大操大办的。而且如果通知亲友来吊唁的话,特别是外地的亲友,一来增加了传染的风险,二来也可能出现亲友无法抵达,直接被劝返的情况。这即是对亲友的不负责,也是对自己不负责。更是对国家的不负责。绝对不可取。我的父亲是在2020年1月27日去世的,我的经历希望能对你有所参考。父亲去世后,情绪稳定后,发了一条朋友圈,一张缅怀的图片和一段文字,宣泄一下自己的心情,同时公布了亲人离世的消息。(个人建议不要放生活照和现场图片,文字不要作秀,也不要在朋友圈互动,统一回复下未通知大家的原因,感谢一下大家的关怀就好。)这样即做到了间接通知了亲友,也避免了直接通知亲友,亲友无法到场又不好明说的尴尬。然后与长辈商量怎么办理后事,我们当地有不少习俗,和长辈说明了当前疫情的情况,最后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去除了那些要停放亲人遗体几天,和一些其它的习俗,只保留了一些不需要人群聚集风俗。相关事宜请了个先生为我们张罗。当天有附近知道的亲友到场后,一一解释一下当前情况不进行操办,请大家谅解。第二天带好相关证件直接去殡仪馆火化,相关事情如死亡证明、灵车接运遗体、相关手续办理,都在先生的安排下提前准备和办理好了,然后直接去墓地下葬。(我在农村老家有墓地,如果没有墓地和公墓,也可将亲人骨灰暂放殡仪馆寄放,要支付费用,待安排好安葬地点后,再去迎回亲人骨灰。)一切结束后,送走了帮忙的亲友,安抚好妈妈和妻女,我独自来到房间,关上灯,静静的去缅怀我的父亲,不能失控,不能大声哭,会让妈妈和妻伤心,几天后我独自去了父亲的墓地,这个时候我可以不用压抑自己的心情,尽情的发泄,发泄过后,整理好情绪,现在我是家里唯一的男人了,也成了这个家的支柱,需要我做的事还有很多。从此之后,我再呼唤父亲时,再也没有了那一声深情的回答。愿天下子女都能珍惜与父母相处的时光,莫待到子欲养而亲不在,后悔莫及。
6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是相关法律法规,供参考。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规范丧葬行为,那么,下面是细则的相信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昭通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绥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丧葬用品管理。
第三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殡葬工作实行辖区管理,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县民政局是本县殡葬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各镇政府是本辖区殡葬工作的实施主体。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把推进殡葬改革、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并认真落实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及其改革相关工作。
第五条每年4月为“殡葬改革宣传月”。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老年协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火葬与管理
第六条全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一次划定、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县内公民死亡后均提倡火葬,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均提倡节地生态安葬。特殊人群作如下明确: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位),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特殊供养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
(三)患传染病死亡的,其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立即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葬;
(四)凡是发生抬尸闹事、挟尸索赔、停尸影响公共秩序等情形的,县直有关部门和涉及镇要及时疏导、劝解闹事群众,情节严重者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将尸体运到殡仪馆按规定时限火葬。
第七条火葬区的公民(包括外地在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均实行火葬。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除外。
(一)土葬改革区的公民死亡后,生前遗嘱火葬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葬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葬,他人不得干涉;
(二)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运往异地的,要经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办理运尸手续;
(三)正常死亡遗体火葬,应向殡仪馆提交医疗机构或村(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火葬,应提交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符合火葬条件的遗体,在3日内火葬;腐烂遗体立即火葬。需延期火葬遗体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批准后方可保存。
(一)遗体处理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需延期火葬的,费用由申请延期火葬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遗体火葬后,骨灰可有偿寄存在骨灰堂或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也可采取撒葬、树葬等多种生态安葬形式,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条存放骨灰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存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保管手续,逾期3个月不办理,按无主骨灰处理。
第十一条火葬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土葬提供服务或土葬用地;土葬改革区内,严禁向火葬区人员提供土葬用地,违者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并取缔土葬安葬组织、打碑场所,禁止从事修坟造墓活动,禁止对原有老坟进行改扩建等。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负责运送遗体(特殊情况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承办遗体运送业务。
第十三条禁止医院利用太平间进行经营性殡仪活动。医院应当建立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制度,殡葬执法队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位)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凭据火葬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按规定向其丧属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否则,一律不予发放(允许土葬除外)。
第十五条生前立有遗嘱,死亡后自愿捐献遗体、器官者,由死者亲属凭使用遗体单位证明,到县民政局办理手续,即可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三章无人认领遗体管理
第十六条无主或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部门在72小时内检验遗体,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同时,在市级以上报刊和公安系统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尸启事,认尸期限为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无主遗体,由县民政局处置遗体。
第十七条腐烂的无主或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及时检验遗体,查明死因,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的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对无保存价值的遗体,先通知县民政局及时处理遗体,在市级以上报刊和公安系统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领骨灰启事。
第十八条在医院死亡或送到医院未经治疗经医生检查确认死亡的,对无亲属及责任人为其履行处理遗体义务的遗体,由医院确认后,立即上报县公安部门及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立即将尸体移送到殡仪馆进行保存,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医院涉及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死亡无人认领的遗体,医院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提供与死者有关的信息资料。由公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公告,对无人认领的无主遗体,通知县民政局处置遗体。
第二十条公安部门对无主遗体及财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无主遗体的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无主遗体的保存(10日以内)、包扎、运尸、火葬费用由县民政局承担。需要延期保存的涉案无主遗体,遗体延期保存费用由公安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局接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主遗体死亡证明及处理遗体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葬。
第二十三条殡仪馆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县民政局火葬遗体的通知,办理无主遗体的登记、接运、火葬及骨灰存放手续,向县民政局结算费用。
第二十四条无主遗体的骨灰保存期限为120日。120日内有人认领的,认领人须向涉及处理无主遗体的部门或单位交清处理无主遗体的费用,凭交纳费用的证明到殡仪馆认领骨灰。超过120日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生态葬处理。
第二十五条民政、公安、卫计等行政部门及医院、殡仪馆单位内部要建立联合管理无主遗体的登记、交接制度。
第四章土葬管理
第二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公民死亡后,可实行土葬,但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日,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条土葬改革区域内死亡公民的遗体,须按当地政府规定,葬入公益性公墓或政府划定的土葬区域内,不得乱埋乱葬。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需占用土葬墓地,建设单位在开工3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迁葬,迁葬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逾期未迁葬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予以处理。
第五章墓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三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活人墓、恢复宗族墓地、出售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返迁或重建已迁移、平毁的坟墓;严禁利用墓穴地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转让、出售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自留地、承包责任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绥水线、国道213线、绥串线两侧地界1000米范围内;
(四)自然保护区、国家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区;
(五)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六)居民住宅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整治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墓实行年检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骨灰存放的使用年限为20年。墓穴和骨灰存放租用费由租用者在办理租用手续时一次性交纳。管理费由租用者一次性交纳或者分年度交纳。分年度交纳管理费的,若连续3年不交纳,经管理单位发函通知或者登报公告后,3个月内仍未交纳的,对该墓穴(骨灰)作无主处理。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超过3个月未办的,按无主墓穴(骨灰)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墓墓穴价格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火葬区的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只供安葬骨灰。
第六章丧事活动和服务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街道、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抛撒冥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七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对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葬等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在存放、运送遗体或骨灰过程中不得损坏、丢失遗体或骨灰;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应进行消毒,保持清洁,防止疾病传染;殡仪专用车辆应按预约时间接运遗体。
第三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第三十九条死者家属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应遵守殡仪服务单位有关规定,不得侮辱、殴打殡仪服务人员;死者家属或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殡仪服务单位侵害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和未在市场管理机关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的,禁止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域内制作或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全县领导干部职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要带头改变丧葬习俗,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和省民政厅联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监字〔2005〕34号)及《绥江县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绥办发〔2015〕51号)文件精神。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葬;逾期不火葬的,由县综合执法队伍、所涉镇人民政府实行强制火葬,其火葬费用由丧属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位)死亡后,遗体不火葬的,其亲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位),在丧葬活动中,拒不执行本《细则》的,除按本《细则》执行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拉运遗体的机动车驾驶员,由县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处罚。
(四)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并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医院太平间未经批准擅自将遗体交给非殡仪单位车辆运送的,综合执法队应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医院予以处罚。
(六)在殡葬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土葬改革区停放遗体超过期限的,由民政、公安、卫计、防疫、环保、综合执法队及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责令限期埋入墓地或划定地点,逾期不办、乱埋乱葬的,予以拆除平毁,所需费用由墓主亲属承担,并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止建造墓地立碑建坟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平毁,拆除迁移费由墓主亲属承担。
(九)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公墓、公益性公墓,由综合执法队和所涉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责令拆除、取缔,恢复原貌;有营利收入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全县范围内建造活人墓和在火葬规划区内新修宗族墓地,由所涉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
(十一)在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公共秩序,阻碍公共交通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综合执法队应依法处理。
(十二)殡仪服务单位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处罚。
(十三)殡仪服务单位未按物价政策规定标准收费,民政部门应责令其退赔,情节严重的,予以重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限出具死亡证明或无死亡证明通知处理遗体的;
(二)不按规定检验、取样保存证据的;
(三)不按规定公告的;
(四)不按规定妥善保管财物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医院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罚没款收据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16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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