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6 14:34:09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185次
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态,还请节哀顺变。毕竟生前尽孝是最重要的,而且逝者的最大的心愿,应该就是希望晚辈能够幸福的活下去。不要忘记了他就好。这样他就可以永远的活在我们的记忆里。
现在转入正题,关于你的提问,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一.可以去殡仪馆,最好查询一下当地殡仪馆的电话,可咨询营业时间与提前预约。一般来说殡仪馆是不歇业的,即使是现在疫情期间,关于民生民计的行业,为了不影响百姓的日常生活,在做好防护保障的前提下,国家都是允许营业的。我所在的西丰县殡仪馆就一直在运营。但是不排除有疫情严重区域会有特别的规定,所以在亲人去世后,还是要先打电话确认一下。而且火化是按顺序进行,提前打电话预约好时间,也会避免在殡仪馆漫长的排队等待。
2身份证明
死者的身份证明,与办理业务的亲属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与户口本都可以。如果是电话预约,带上预约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明。
3其它相关证明件
我们国家对于低保人员,军人,离休干部,贫困家庭等特殊人群有相应的补贴政策。例我所在的西丰县,就有低保家庭享有火化费用减免与指定骨灰盒免费的政策。具体的相关情况,可咨询当地有民政部门。
总之有相关的证件就带上吧,用不上再带回就好了。
4民风民俗与长辈意见
农村与城市在办丧葬事情上,由于生活环境的原因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相对来说,城市里比较简单,而农村就复杂得多。但不论城市还是农村,都有从事丧葬行业的人员。我们这边称呼他们这先生。办丧事的称为东家,找先生来办理就好,花上些费用,相关程序他们相对专业,而且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情况下,难免心情低落,繁琐的事情容易出现纰漏,所以这笔钱还是不要省了。如果东家不搞一些封建迷信的传统仪式,先生也不会强求,会按正规程序来帮东家办理,方方面面都会考虑到,减少很多麻烦。另外就是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和长辈的意见了,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我们国家是非常尊重的,可在当地民政部门咨询,按政府规定执行。长辈的意见要征求一下,有不合理的要求就算不能接受,也要耐心解释一下,毕竟之后还要相处,给予相应的尊重,长辈们多少还是会理解的。
5特殊时期,特殊办理。
当前时期,肯定是一切从简为好。就算你不想从简,当地政府也不会允许你大操大办的。而且如果通知亲友来吊唁的话,特别是外地的亲友,一来增加了传染的风险,二来也可能出现亲友无法抵达,直接被劝返的情况。这即是对亲友的不负责,也是对自己不负责。更是对国家的不负责。绝对不可取。我的父亲是在2020年1月27日去世的,我的经历希望能对你有所参考。父亲去世后,情绪稳定后,发了一条朋友圈,一张缅怀的图片和一段文字,宣泄一下自己的心情,同时公布了亲人离世的消息。(个人建议不要放生活照和现场图片,文字不要作秀,也不要在朋友圈互动,统一回复下未通知大家的原因,感谢一下大家的关怀就好。)这样即做到了间接通知了亲友,也避免了直接通知亲友,亲友无法到场又不好明说的尴尬。然后与长辈商量怎么办理后事,我们当地有不少习俗,和长辈说明了当前疫情的情况,最后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去除了那些要停放亲人遗体几天,和一些其它的习俗,只保留了一些不需要人群聚集风俗。相关事宜请了个先生为我们张罗。当天有附近知道的亲友到场后,一一解释一下当前情况不进行操办,请大家谅解。第二天带好相关证件直接去殡仪馆火化,相关事情如死亡证明、灵车接运遗体、相关手续办理,都在先生的安排下提前准备和办理好了,然后直接去墓地下葬。(我在农村老家有墓地,如果没有墓地和公墓,也可将亲人骨灰暂放殡仪馆寄放,要支付费用,待安排好安葬地点后,再去迎回亲人骨灰。)一切结束后,送走了帮忙的亲友,安抚好妈妈和妻女,我独自来到房间,关上灯,静静的去缅怀我的父亲,不能失控,不能大声哭,会让妈妈和妻伤心,几天后我独自去了父亲的墓地,这个时候我可以不用压抑自己的心情,尽情的发泄,发泄过后,整理好情绪,现在我是家里唯一的男人了,也成了这个家的支柱,需要我做的事还有很多。从此之后,我再呼唤父亲时,再也没有了那一声深情的回答。愿天下子女都能珍惜与父母相处的时光,莫待到子欲养而亲不在,后悔莫及。
6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是相关法律法规,供参考。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规范丧葬行为,那么,下面是细则的相信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昭通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绥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丧葬用品管理。
第三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殡葬工作实行辖区管理,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县民政局是本县殡葬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各镇政府是本辖区殡葬工作的实施主体。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把推进殡葬改革、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并认真落实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及其改革相关工作。
第五条每年4月为“殡葬改革宣传月”。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老年协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火葬与管理
第六条全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一次划定、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县内公民死亡后均提倡火葬,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均提倡节地生态安葬。特殊人群作如下明确: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位),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特殊供养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
(三)患传染病死亡的,其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立即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葬;
(四)凡是发生抬尸闹事、挟尸索赔、停尸影响公共秩序等情形的,县直有关部门和涉及镇要及时疏导、劝解闹事群众,情节严重者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将尸体运到殡仪馆按规定时限火葬。
第七条火葬区的公民(包括外地在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均实行火葬。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除外。
(一)土葬改革区的公民死亡后,生前遗嘱火葬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葬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葬,他人不得干涉;
(二)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运往异地的,要经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办理运尸手续;
(三)正常死亡遗体火葬,应向殡仪馆提交医疗机构或村(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火葬,应提交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符合火葬条件的遗体,在3日内火葬;腐烂遗体立即火葬。需延期火葬遗体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批准后方可保存。
(一)遗体处理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需延期火葬的,费用由申请延期火葬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遗体火葬后,骨灰可有偿寄存在骨灰堂或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也可采取撒葬、树葬等多种生态安葬形式,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条存放骨灰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存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保管手续,逾期3个月不办理,按无主骨灰处理。
第十一条火葬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土葬提供服务或土葬用地;土葬改革区内,严禁向火葬区人员提供土葬用地,违者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并取缔土葬安葬组织、打碑场所,禁止从事修坟造墓活动,禁止对原有老坟进行改扩建等。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负责运送遗体(特殊情况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承办遗体运送业务。
第十三条禁止医院利用太平间进行经营性殡仪活动。医院应当建立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制度,殡葬执法队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位)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凭据火葬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按规定向其丧属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否则,一律不予发放(允许土葬除外)。
第十五条生前立有遗嘱,死亡后自愿捐献遗体、器官者,由死者亲属凭使用遗体单位证明,到县民政局办理手续,即可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三章无人认领遗体管理
第十六条无主或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部门在72小时内检验遗体,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同时,在市级以上报刊和公安系统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尸启事,认尸期限为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无主遗体,由县民政局处置遗体。
第十七条腐烂的无主或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及时检验遗体,查明死因,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的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对无保存价值的遗体,先通知县民政局及时处理遗体,在市级以上报刊和公安系统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领骨灰启事。
第十八条在医院死亡或送到医院未经治疗经医生检查确认死亡的,对无亲属及责任人为其履行处理遗体义务的遗体,由医院确认后,立即上报县公安部门及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立即将尸体移送到殡仪馆进行保存,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医院涉及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死亡无人认领的遗体,医院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提供与死者有关的信息资料。由公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公告,对无人认领的无主遗体,通知县民政局处置遗体。
第二十条公安部门对无主遗体及财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无主遗体的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无主遗体的保存(10日以内)、包扎、运尸、火葬费用由县民政局承担。需要延期保存的涉案无主遗体,遗体延期保存费用由公安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局接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主遗体死亡证明及处理遗体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葬。
第二十三条殡仪馆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县民政局火葬遗体的通知,办理无主遗体的登记、接运、火葬及骨灰存放手续,向县民政局结算费用。
第二十四条无主遗体的骨灰保存期限为120日。120日内有人认领的,认领人须向涉及处理无主遗体的部门或单位交清处理无主遗体的费用,凭交纳费用的证明到殡仪馆认领骨灰。超过120日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生态葬处理。
第二十五条民政、公安、卫计等行政部门及医院、殡仪馆单位内部要建立联合管理无主遗体的登记、交接制度。
第四章土葬管理
第二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公民死亡后,可实行土葬,但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日,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条土葬改革区域内死亡公民的遗体,须按当地政府规定,葬入公益性公墓或政府划定的土葬区域内,不得乱埋乱葬。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需占用土葬墓地,建设单位在开工3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迁葬,迁葬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逾期未迁葬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予以处理。
第五章墓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三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活人墓、恢复宗族墓地、出售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返迁或重建已迁移、平毁的坟墓;严禁利用墓穴地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转让、出售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自留地、承包责任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绥水线、国道213线、绥串线两侧地界1000米范围内;
(四)自然保护区、国家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区;
(五)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六)居民住宅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整治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墓实行年检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骨灰存放的使用年限为20年。墓穴和骨灰存放租用费由租用者在办理租用手续时一次性交纳。管理费由租用者一次性交纳或者分年度交纳。分年度交纳管理费的,若连续3年不交纳,经管理单位发函通知或者登报公告后,3个月内仍未交纳的,对该墓穴(骨灰)作无主处理。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超过3个月未办的,按无主墓穴(骨灰)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墓墓穴价格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火葬区的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只供安葬骨灰。
第六章丧事活动和服务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街道、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抛撒冥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七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对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葬等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在存放、运送遗体或骨灰过程中不得损坏、丢失遗体或骨灰;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应进行消毒,保持清洁,防止疾病传染;殡仪专用车辆应按预约时间接运遗体。
第三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第三十九条死者家属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应遵守殡仪服务单位有关规定,不得侮辱、殴打殡仪服务人员;死者家属或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殡仪服务单位侵害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和未在市场管理机关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的,禁止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域内制作或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全县领导干部职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要带头改变丧葬习俗,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和省民政厅联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监字〔2005〕34号)及《绥江县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绥办发〔2015〕51号)文件精神。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葬;逾期不火葬的,由县综合执法队伍、所涉镇人民政府实行强制火葬,其火葬费用由丧属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位)死亡后,遗体不火葬的,其亲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位),在丧葬活动中,拒不执行本《细则》的,除按本《细则》执行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拉运遗体的机动车驾驶员,由县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处罚。
(四)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并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医院太平间未经批准擅自将遗体交给非殡仪单位车辆运送的,综合执法队应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医院予以处罚。
(六)在殡葬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土葬改革区停放遗体超过期限的,由民政、公安、卫计、防疫、环保、综合执法队及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责令限期埋入墓地或划定地点,逾期不办、乱埋乱葬的,予以拆除平毁,所需费用由墓主亲属承担,并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止建造墓地立碑建坟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平毁,拆除迁移费由墓主亲属承担。
(九)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公墓、公益性公墓,由综合执法队和所涉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责令拆除、取缔,恢复原貌;有营利收入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全县范围内建造活人墓和在火葬规划区内新修宗族墓地,由所涉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
(十一)在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公共秩序,阻碍公共交通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综合执法队应依法处理。
(十二)殡仪服务单位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处罚。
(十三)殡仪服务单位未按物价政策规定标准收费,民政部门应责令其退赔,情节严重的,予以重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限出具死亡证明或无死亡证明通知处理遗体的;
(二)不按规定检验、取样保存证据的;
(三)不按规定公告的;
(四)不按规定妥善保管财物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医院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罚没款收据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16年11月20日起施行。
通知老人家属或远亲或老人记录表上的联系人如在医院过世,医院开取相关证明,或去政府机关开死亡证明送去殡仪馆火化,入土为安。
我是一名殡仪从业人员,从殡仪服务过程中,确实遇到过家属放弃领取骨灰这种情况,至于殡仪馆怎么处理,其实每个殡仪馆有每个殡仪馆的处理流程和方式。
对于无人认领的,存放多年的无名尸体,经过当地民政和公安机关部门的审批处理以后,会进行登报公示,公示期间确实没有人认领以后,无名尸将被进行火化处理,当地殡仪馆将无名尸体火化以后,骨灰一般不会立即处理掉,而是做好编号保存一段时间,至于能保存多久要根据每个地方的政策规定,全国并不是统一的。
对于家属主动放弃认领的骨灰,也就是家属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遗体火化以后明确放弃认领逝者骨灰,并明确表示交由殡仪馆处理的,一般情况下,殡仪馆会让家属签字摁手印,或者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确保殡仪馆无害化处理以后,不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至于什么是无害化处理,这里不便详细说明,各位可以开发大脑好好悟一悟,可能是作为一种特殊垃圾特殊处理,也可能作为生态安葬一并处理。
火化师把他缓缓推进火化炉,点火的瞬间竟然“坐了起来”,发出一声长叹!仿佛在告诉活着的人:火化炉里真的很热,能不能快点烧!
殡仪馆里最可怕的地方就是火化炉内,不仅焚烧尸体时的景象让人害怕,单单火葬这种殡葬方式,现代很多人还是难以接受。
1、我们先来看看火葬的历史发展过程在我国历史上,人们一直奉行的是土葬,讲究入土为安,对保留逝者遗体的完整性非常看重,火葬被认为是对逝者的不敬。
虽然火葬自古有之,但仅存在于少数民族和少数地区之中。佛教传入中国后,火葬现象增多,但也只是在寺庙间奉行。
作为一种现代的殡葬服务设施,殡仪馆诞生于清朝晚期,最早出现在通商口岸和租界之中,是一种舶来品。
早期的殡仪馆是不提供火化服务的,只提供遗体的殡敛和存放服务。民国时期的上海、武汉、长沙、苏州等大城市,均有一定数量的殡仪馆。
上海第一家火葬场建于1898年,位于静安寺公墓,主要用来火化西方国家侨民的遗体,后来也承担无主之尸的焚烧工作,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火葬场了。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虽然致力于殡葬习俗的改良,但是并未积极提倡和推行。
真正让火葬变成迫切需求是在抗战胜利之后,这可能跟战争造成的死亡人口大量增加有关。
尤其在一些大城市,比如1940年时的上海,因为交通受阻,大量的棺柩不能被运回乡下安葬,大多停放在殡仪馆和寺庙之中。
天长日久,棺木和遗体腐烂不堪,臭气熏天,不仅影响市容,给城市卫生安全也带来很大隐患。
上海市卫生局开始探讨应对方案,对未能及时运出的遗体,进行集中火化。到了1947年,更有参议员高叔安等发表宣言,大力提倡火葬。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6年4月27日,151名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联合签名以个人名义倡导火葬,这是领导人带头摒除殡葬恶习,节约国家土地。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殡葬管理方法的暂行规定》,首次将火葬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殡葬用地。
时至今日,除了一些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火葬,人们也普遍接受了火化这种殡葬方式。
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接受不了火葬,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的土葬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是因为殡仪馆传出的一些火化过程,让人难以接受,尤其是过去不够先进的火化机,火化过程让人感到恐惧!
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以前不够先进的火化机的火化过程,看完就明白为什么殡仪馆最可怕的地方是火化机内了。
首先说明一下,下面介绍的是过去比较落后的火化方式,这是由落后的火化机造成的,现在大部分火葬场使用的都是高档火化机,不会再出现下面的情况。
2、落后的火化方式让火化过程变得非常可怕!逝者遗体一般有两种方式来到殡仪馆,一种是在医院去世的,由家属或者医院联系殡仪馆接去火化,在殡仪馆举行吊唁仪式。另一种是在家中去世的,停尸结束后由家属亲自送至殡仪馆,火化之后就直接安葬了。
无论以哪种方式来到殡仪馆,遗体都不会马上进行火化。一般情况下,殡仪馆的入殓师都会按照家属的要求,为逝者遗体进行清洁和化妆。
很多人认为入殓师是最恐怖的工作之一,因为每天面对的都是死人。而且有时送来的遗体因意外而亡,有肢体残缺的情况,入殓师要将破烂不堪的遗体尽量恢复到生前的仪容,一般人做不来。但是对普通人而言,火化过程以及火化机内的场景才是最可怕的。
入殓师整理好遗体之后,会有一个简单的告别仪式,给亲属看看逝者最后一面。有些只是给至亲简单的看一眼,有些则在殡仪馆的灵堂举行完整的告别仪式,主持人年悼词,亲属吊唁等。
这一系列流程走完之后,遗体就要交到火化师手里了,殡仪馆最可怕的操作开始了。过去的火化过程,火化师有一些不体面的操作,一般不允许家属观看。
火化师在将遗体推进火化炉之前,会对遗体进行“深加工”,他们使用特制的刀具,将遗体的腹部、胸部等划破,并刺穿内脏器官。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火化时,遗体内部气体,因高温膨胀而发生爆炸,将遗体炸的到处都是就不好了。
遗体推进火化炉之后,喷油管开始喷出柴油,通风管也开始输送空气。火化师按下点火按钮,火化炉内瞬间燃起熊熊烈火。
装敛遗体的一次性火化棺材很快就焚烧殆尽,头发和皮肤瞬间消失碳化。肌肉组织遇到高温开始收缩,有些遗体躯干因为肌肉收缩,出现突然“坐起来”的情况,那场景实在惊悚。不过火化炉内的高度有限,遗体只能轻微“坐起”,很快便倒了下去。
肌肉组织很快也被焚烧消失,裸露出尸骨来,腹部和肺部相对难焚烧。为了提高火化效率,让遗体焚烧的更加彻底,火化师此时会使用勾耙之类的工具,对遗体进行翻动,让空气在遗体内更加流通,让火苗的威力更大。这个动作是不能轻易让他人看到的。
大概两个小时左右,整个火化过程就结束了,在火化机的拣灰台,一堆不到三公斤的骨灰等待冷却。没错,就是三公斤!一具上百斤的遗体火化完之后,出炉的骨灰就这么一点。
所以说,殡仪馆最可怕的地方就是火化炉了,不仅火化师的一系列操作很可怕,炉内的场景也非常可怕。逝者遗体在熊熊烈火的焚烧下,发出噼里啪啦声音,火化师像烤全羊一样对遗体进行“改刀”,还要时不时翻动,就差放点孜然了!
3、现代高档火化机比较先进,惊悚的火化过程不会再出现现代的高档火化机已经没有那么恐怖的事情发生了,而且有相关规定明令禁止火化师在火锅过程中对遗体进行翻动。
由于现代火化机的密闭性比较好,遗体火化前也不需要做“破坏”处理,火化炉内的遗体即使有轻微“爆炸”,也不会将遗体炸的到处都是。
而且现代火化机的火化效率高了很多,从遗体推进火化炉点火开始,到骨灰推至冷却台冷却,前后只需要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火化机的操作规范明确规定,焚烧遗体的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一般情况下也不会烧那么久。
不仅如此,一些大城市的殡仪馆,还为逝者家属提供火化观看服务,还可以对火化过程进行录像,当然这都是收费项目。
总的来说个人认为殡仪馆最可怕的地方就是火化炉,尤其在过去火化机不够先进的情况下,火化过程实在惊悚恐怖。
不过话说回来,人这一辈子总是要经历一次火化过程的,无论是否可怕,都要进一次火化炉,来时三公斤,走时还是三公斤!
一位20多年经验的火化工老王告诉我,死者遗体进行火化时,家属是不能靠近的,一来是为了死者考虑,二来是为了家属的安全考虑,整个遗体火化过程可谓是惨不忍睹!
老王是我的同事,他曾经在火葬场干了20多年的火化工,早已看惯了各种怪异离奇的事情,有些奇怪现象甚至连科学都无法解释。
比如说,尸体火化过程中,突然坐立起来,尸体燃烧时会发出“呜呜”的怪声,尸体火化时会劈里啪啦地怪响,甚至尸体还会爆炸……
这种种怪异的事情,老王都曾亲眼目睹过,假如是家属看到了,肯定会感到毛骨悚然,因此,在尸体火化过程中,是不允许家属在旁边观看的。
殡仪馆火化时,不允许家属靠近,除了是要安抚他们的情绪,防止家属捣乱外,还有一些很特殊的原因。
因为在尸体火化前,火化工要对尸体进行特殊处理,不仅要把尸体开膛破肚,还要浇上柴油,促进燃烧,手段极其残忍,假如被家属看到,肯定会大发雷霆,寻衅闹事。
其实,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前,要做大量的工作,火化时,也要对尸体进行特殊处理,火化后,还要做出一些常人无法理解的动作,所以在尸体火化过程中,不能让家属参观。
火化前的准备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是需要家属提前预约的,假如当天火化的人数较多,可能还要等到明天,甚至是一星期以后。
对死者遗体火化前,需要家属出示相关证明,包括死者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遗体火化申请书等等。
当家属成功预约后,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将亲属尸体交由殡仪馆进行火化前处理。
假如送的时间晚了,只能安排其它预约的人先进行火化,假如火化排的时间靠后,那么在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中,可能还会掺有他人遗体的骨灰残骸。
遗体送达殡仪馆后,入殓师,也就是化妆师,会对尸体进行美容处理,包括修剪指甲和头发,化妆,整理死者衣物等等。
假如遗体的肢体有所残缺,例如是车祸身亡,跳楼自杀的死者,入殓师可能还会对遗体进行肢体修复,制作假肢等等,给死者留下最后一份体面。
入殓师处理完尸体以后,会在遗体旁边撒上鲜花,给死者穿上家属准备的寿衣,殡仪馆方面会通知家属前来吊唁,对死者进行最后的告别。
遗体火化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不仅是准备工作繁多,而且在尸体火化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怪异的事情,有些奇怪现象甚至连科学都无法解释。下面给大家讲解尸体火化的过程。
火化的过程入殓师对死者化妆完毕后,家属对死者进行最后的告别,就不能再靠近死者,接下来就交给专业的火化工处理。
火化工会将死者装进提前准备的棺材,将遗体送进火化炉中,而棺材的材质可分为廉价的纸质棺材,还有昂贵的木制棺材。
至于选择哪种,就要由家属决定,一般来说纸质棺材价格相对便宜,在2000到5000块不等,而木制棺材的价格就相对较高,通常在3000到20000元不等,其价格由制作棺材的木材级别而定。
火化工将遗体装进棺材前,会对遗体进行特殊处理,例如用刀子或铁锹将尸体的腹部、胸部划开,用喷壶在遗体上喷洒柴油或汽油等等。
在外人看来,火化工的这些做法似乎有点残忍,实际上是有原因的。
划开尸体的腹部,是因为遗体体内会存有少量气体,假如遗体放置时间过程,体内的细菌和真菌对尸体的腐蚀作用,也会产生大量的气体。
这些气体积攒在死者的体内,等到遗体高温燃烧时,体内气体无法释放出来,会在胸腔等部位急剧膨胀,随着温度的升高,死者体内膨胀得更为明显,大量的气体在体内膨胀,直至撑破肚皮等部位,导致尸体发生爆炸的现象,这是非常危险的。
火化工用喷壶在尸体上喷洒柴油,是因为要加快死者遗体的燃烧,缩短火化时间,方便安排下一位死者的火化工作。
无论怎样,在死者身上用刀子划来划去,或者淋上柴油,在家属的眼中,这就是不尊重死者的表现,家属可能会因此而闹事,导致尸体火化过程中断,影响殡仪馆方面的工作,甚至有的家属会要求殡仪馆做出赔偿,所以在尸体火化过程中,殡仪馆才会要求家属不能靠近遗体,甚至是不能在旁边参观,只能在外面等待。
火化相关问题揭秘不仅是火化过程残忍,实际上,死者尸体火化过程中,还会产生很多怪异的现象,例如死者会突然坐立起来,或者发出“呜呜”的哭声,劈里啪啦的爆裂声,或者是死者突然肢体抽搐,怪异地扭动起来,这都是能通过常识来解释清楚的。
火化过程中,死者突然坐立,是因为尸体在高温燃烧过程中,由于热胀冷缩的效应,以及死者肌肉和骨骼的收缩,导致身体蜷缩起来,因此整个身体可能会突然坐立起来,就像死者还没有死去一样。
而死者身上发出“呜呜”的哭声,以及劈里啪啦的爆裂声,是因为在燃烧过程中,死者体内会产生大量的气体,这些气体只能通过死者鼻腔和口腔散出,类似于电热水壶的水烧开一样,这才发出呜呜的哭声,而死者体内含有大量的脂肪,脂肪燃烧时,会发出劈里啪啦的声响。
至于死者的肢体为何会不断抽搐,甚至出现扭曲,是因为身体含有少量水分,而肌肉和软骨组织又比较敏感,当死者体内水分蒸干时,这些部位就会开始蜷缩,导致肢体发生抽搐和扭曲。
正是因为这些怪异的现象,会让家属觉得死者没有彻底死去,从而中断火化过程,导致殡仪馆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实际上,殡仪馆不让家属参观死者火化过程,还有别的原因。
为何不让家属参观首先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尸体在燃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上述坐立、哭喊、肢体抽搐等怪异现象,导致家属误认为死者出现“假死”的现象,企图中断火化,延误尸体火化时间。
其次,亲人的离去,本就是件悲痛的事情,再加上火化工还要对尸体进行解剖、淋柴油等处理,家属看到肯定更加悲痛,可能会阻止后续的火化过程,尝试打开火化炉,但是火化炉内温度高达900多度,家属靠近火化炉可能会因此烫伤,殡仪馆方面可能还要承担医药费用的赔偿,所以才会阻止家属观看遗体火化过程。
遗体火化后,一些体积较大的骨头会残留下来,例如头盖骨和大腿骨等部位,假如家属要求保留,火化工就会用铁钳将这些骨头从火化炉里弄出来,交给家属放置棺材中进行土葬。
假如家属没有要求,那么火化工会用铁锹等工具将骨头敲碎,放进火化炉中进一步火化成灰,通常不到1小时,整个火化过程结束。
等待火化炉内部冷却后,火化工会将炉内骨灰取出,交由家属保管,放置进骨灰盒里面。那么问题来了,尸体火化后会产生舍利子吗?舍利子又是否真实存在呢?
火化后是否有舍利子相信大家都有看过西游记,《西游记》里面的孙悟空,就是一个嫉恶如仇,能打能杀的齐天大圣,是吸收天地灵气,日月精华的石猴。
实际上在《西游记》原著中,作者吴承恩就曾描述过孙悟空的来历。
圆陀陀,光灼灼,亘古常存人怎学?入火不能焚,入水何曾溺?光明一颗摩尼珠,剑戟刀枪伤不着。
讲述的就是孙悟空拥有金刚不坏之身,刀枪不入,原因就是孙悟空是由摩尼珠变化而来。
而摩尼珠呢,则是佛祖圆寂后留下的舍利子,在佛教信徒眼中,舍利子就是佛祖遗留下的神圣之物,要供奉起来。
有人说,舍利子不仅是佛祖圆寂后的产物,有些得道高僧圆寂后被火化,也能留下光彩夺目的舍利子。
市面上所见到的舍利子,实际上是人造的,并非是由高僧圆寂后火化得来。
舍利子到底是啥?有人说是人体火化后残留下来的肾结石,有人说是人体骨骼,实际上经过科学家研究,舍利子主要成分还是人体的骨骼。
而舍利子个头很小,人体骨骼中只有像内耳中的听小骨等细小骨骼,才有可能在高温煅烧中变成舍利子。
另外,舍利子还可能是得到高僧火葬时佩戴的珠宝、玉器,经过高温煅烧后,才出现五颜六色的舍利子。
但不管怎样,火化依旧是比较新颖的模式,在一些偏远的地区,大多数还是采用土葬的方法来埋葬逝世的亲人。
总结全文总而言之,相比于传统土葬,火葬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优势,例如节省土地,减少环境污染等等,只不过在过去,传统火葬的手段,在外人看来或许有点残忍,逝者死后还要受到剖腹、焚烧等折磨,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但是现如今火化技术越来越成熟,有些地方已经采用了现代燃气环保火化炉,提高了燃烧效率,不用再对死者的遗体进行二次处理,同时有些还允许家属观看和录像,服务很到位。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亲自去火葬场感受一下,欢迎在评论区共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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