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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凉州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14 13:19:37 作者 :庆美网 围观 : 179次

 

在农村建民营养老院可行吗

在农村建民营养老院可行吗?

应该说是新生事物,刚开始的时候很难,头三脚难踢,建民营养老院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在农村建民营养老院更不容易。最好是实行公办民营养老院的模式,然后要解决掉农村老人不愿意进驻养老院的问题,最后还是养老院经费来源的问题。

在农村,民营养老院的主要养老对象是谁?这个很重要,一般进驻农村养老院的,都是以下几种农村老年人,一是特困供养户,二是失能户(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三是半失能户。这些农村老年人身上都有一个基本特征,没有过多的财产,没有上交养老费的能力。但也不仅仅限于这三种人,也许会有子女供养的农村老年人进驻农村养老院。

老有所养,但对于目前的农村局势来讲,农村老龄化人口与日增多,不仅仅是指鳏寡孤独老人,还包括子女在外面打工上班经商的老人,作为留守在家的弱势群体,也需要有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居住环境,那就是进驻农村民营养老院,能够和其他老年人在一起,不至于寂寞孤独,大家聚在一起种种菜,下下棋什么的,饮食起居又有专人照顾,不愁吃喝看病抓药的,能让在外的子女更安心挣钱。

公墓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凉州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目前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福利事业的,同时也会有各种奖励补贴政策的倾斜。比如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农村民营养老院以支持,同时养老院中特困供养农村老年人,国家还有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民营养老院的运营人,还能得到国家给予的运营补贴,这次钱的数额不小,还是按照特困供养农村老年人的人头每年发放。

因此来说,在农村建民营养老院还是有利可图的,同时有作为公益事业,更能得到各种扶持政策的红利。只要办的好,积极吸纳农村特困供养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养老的农村老年人,就不会有不赚钱的问题。不过,在农村建民营养老院,还是需要一定的资质要求的,比如说运营人要向当地民政部门缴纳一定数额(预计最低10万)的保证金,然后获得从业资格,这样的话不至于为了骗取补贴,最后跑路,能够给予农村特困供养老人一个安心养老的环境,能够得到精心的护理和照顾。

举个例子,身体不是太好的农村特困供养老人,散养在农村里也需要国家给予生活补助,自己也照顾不好自己,如果进驻农村民营养老院,就能得到很专业的护理照料,集中供养的费用也会大大降低。专业的养老事业给专业的机构去做是最好的,但也要时刻监管,避免出现只收钱不管老人好歹的事情出现。

所以我认为,在农村建民营养老院还是有前景的,但也不是随便就能搞好的,要有一定的胆识和资金,同时还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做福利慈善事业,不是一时兴起更不是为了骗取国家补贴。

凉州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办法

凉州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骨灰墙,下同)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非化火区所在地村民提供遗体安葬和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凉州区公墓建设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区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坚持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应当选用荒山瘠地、荒滩,不得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沟渠的堤坝以及铁路、国道两侧建立公益性公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村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要本着政府投资、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资建设。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其收费项目和价格由区物价、民政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埋葬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8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条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批准。也可由民政局商相关乡镇设立。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建设公墓的规划图(标明地界、位置、占地面积);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村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住建、国土等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公益性公墓违反物价、住建、国土、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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